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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6 08:09瀏覽次數:21922次作者:深圳勞動關系律師所
《律師說法》第16期之
包工頭招雇的工人與總包方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
導讀:一個工人被招進一個項目中工作,到底誰是雇主,與誰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如何認定?
【案情】
2021年12月13日,魏某以深圳市某建材公司為被申請人向深圳市坪山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出了裁決深圳市某建材公司向其支付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12月11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48000元和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12月11日期間加班工資45959元等請求。后該委于2022年1月7日作出仲裁裁決書,裁決深圳市某建材公司支付魏某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11日期間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39750元,駁回魏某的其他仲裁請求。
嗣后,深圳市某建材公司對該裁決結果不服,以魏某為被告向深圳市坪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2.判令原告無需向被告支付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11日期間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39750元及其他工資;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受理費、保全費等所有訴訟費用。
【法院認定】
……被告(編者注:魏某)主張其與原告(編者注:深圳市某建材公司)建立勞動關系,應就勞動關系存在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責任。被告為證明其與原告存在勞動關系,提交臨時入廠證、工牌、證人證言予以佐證。本院認為,臨時入廠證、工牌雖加蓋有原告行政專用章,但并不能據此認定原被告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原告主張給被告發放上述證件系為了方便管理,第三人深圳市某勞務服務有限公司、韓某某也承認上述證件是為了臨時出入廠區,符合行業常情,本院予以確認。關于被告提交的證人證言,因系無正當理由未出庭的證人以書面方式提供的證言,本院不予采信。現有證據難以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建立勞動關系的合意、原告對被告進行用工管理并支付勞動報酬,雙方不符合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要件。被告主張其與原告存在勞動關系,本院不予采信。
【判決結果】
一、確認原告深圳市某建材有限公司與被告魏某不存在勞動關系。
二、原告深圳市某建材有限公司無需向被告魏某支付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11日期間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39750元。
【律師評析】
深圳勞動關系律師:不難看出,同一個案件,坪山區勞動仲裁委和坪山區法院前后得出了截然相反的結論。在我看來,應該是坪山區勞動仲裁委審的有點粗而坪山區法院審的比較細所致。坪山區勞動仲裁委僅以魏某提交的蓋有深圳市某建材有限公司行政專用章的臨時入廠證和工牌,即認定魏某與深圳市某建材有限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顯然有些失之輕率。事實上,這里面牽涉到了好幾個主體以及好幾層關系。
2021年4月1日,深圳市某建材有限公司與本案的第三人深圳市某勞務服務有限公司簽訂《生產分包勞務協議》,約定深圳市某建材有限公司將生產機制砂項目勞務分包給深圳市某勞務服務有限公司,項目地點位于坪山區,項目承包范圍包括深圳市某勞務服務有限公司派遣生產班組、機修、雜工、鏟車和挖機司機等勞務派遣人員,負責洗砂、砂石生產,場地內所有設備及輔助設備的機修、維護和保養,成品料和廢泥的上車,等。
隨后,深圳市某勞務服務有限公司與本案第三人韓某某簽訂《承包合同》,約定深圳市某勞務服務有限公司將坪山區廠的洗砂生產工作承包給韓某某,由韓某某負責生產線內的鏟車工等其他所需崗位,工人的工資、工人伙食費用和工人離職的所需補償也由韓某某自行負責。至于購買工人安全保險的費用,則由雙方各占50%支付。2021年6月,深圳市某勞務服務有限公司作為被保險人購買雇主責任險,雇員清單中包括韓某某、魏某等人。
以上是本案所涉項目和業務的基本情況。關鍵是魏某與上述三個主體之間分別是什么關系呢?
首先,從轉賬記錄上看,在魏某就職過程中,都是深圳市某勞務服務有限公司大額轉賬給韓某某,然后韓某某再轉賬給魏某。也就是說,魏某并沒有從深圳市某建材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某勞務服務有限公司處領過一次工資。2021年12月11日,韓某某最后一次通過微信向魏某轉賬7000元,轉賬說明為“11月12月工資已結清”。
其次,魏某是由韓某某從網上招聘來的鏟車司機,日常作業是受韓某某的管理。但是,韓某某并非深圳市某勞務服務有限公司的員工,其只是從深圳市某勞務服務有限公司處承包了勞務項目。此外,雖然魏某一定程度上也受深圳市某建材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某勞務服務有限公司的管理,但這并非勞動管理,只是由于魏某在這兩個公司承包的項目中作業,從而需要遵守相應的勞動紀律。
第三,從上述《生產分包勞務協議》和《承包合同》可知,深圳市某勞務服務有限公司從深圳市某建材有限公司處承包了業務,然后又將部分洗砂的業務分包給了韓某某。根據《承包合同》的約定,招雇、管理生產線內的鏟車工,是韓某某承包的業務范圍。由此可知,魏某是由韓某某招雇,來完成韓某某所承包業務的生產工作的。也就是說,魏某提供的勞動,實際上是韓某某承包業務的組成部分。
綜上可知,魏某既未從深圳市某建材有限公司處獲得過勞動報酬,亦未接受深圳市某建材有限公司的勞動管理,而且魏某提供的勞動也并非深圳市某建材有限公司業務的組成部分。在此情況下,僅憑蓋有深圳市某建材有限公司行政專用章的臨時入廠證和工牌,是不能認定魏某與深圳市某建材有限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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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錦浩律師
所在地區:深圳-福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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