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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22 11:31瀏覽次數:12440次作者: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1.問:是否需要工傷康復由哪個部門確認?
答: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職工經治療傷情穩定,需要工傷康復的,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可以向統籌地區(深圳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工傷康復申請。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工傷職工可以在簽訂服務協議的康復機構進行康復。
2. 工傷康復期是如何規定的?
答:(1)醫療康復期。康復對象在工傷醫療期內進行醫療康復的,其醫療康復期與工傷醫療期合并計算為醫療終結期,最長不超過24個月;康復對象在醫療終結期后進行醫療康復的,醫療康復期最長不超過12個月。康復對象經醫療康復3個月,最長6個月應對醫療康復進行評估,效果不明顯的,應結束醫療康復。
(2)職業康復期。職業康復期一般為60天,最長不超過180天。康復對象進行首次職業康復終結后一年內,不再進行職業康復。
(來源: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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