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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2 16:13瀏覽次數:27083次作者:深圳專打勞動仲裁律師
編者按:勞動仲裁程序中的《答辯書》和訴訟程序中的《民事答辯狀》,其實格式都不是主要的。核心在于兩塊:第一,針對申請人(原告)提出的請求事項(訴訟請求),需要明確表明你方的意見(同意還是不同意);第二,你方如果同意,那就無所謂了,畢竟屬于自行處分自己的權利嘛。如果不同意,那就一定要說明不同意的理由,這其實才是我們撰寫《答辯書》和《民事答辯狀》最核心的部分。道理顯而易見,仲裁員和法官根本不會在乎你方的態度,因為絕大多數被申請人和被告都是不同意對方的請求的,否則也用不著打官司了。而你方可以不同意,但關鍵是你方陳述不同意的理由是不是有道理,這才是重點。
答辯書
答辯人(被申請人):深圳A公司,住所地深圳市XX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法定代表人:xxx,職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楊錦浩,廣東啟和皓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答辯人(申請人):x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x族,住址……,身份證號碼……。
申請人xxx訴被申請人深圳A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案號:仲(xx)案【2021】xxx號},現被申請人深圳A公司針對申請人xxx的仲裁請求及申請理由,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被申請人無須向申請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75000元,理由如下:
2020年7月15日,被申請人在人才熱線網發布人事行政總監職位招聘信息,其中對于學歷的要求為本科及以上。后申請人投遞個人簡歷應聘,其中載明其學歷為本科,畢業院校為xxxx大學(全日制)。在此情況下,被申請人通知申請人于2020年8月3日進行面試,并在面試通過后通知申請人于2020年8月4日入職。2020年8月4日,申請人在辦理入職時向被申請人提交了xxxx大學的畢業證書和中國高等教育學歷認證報告,以證明其學歷及畢業院校等情況。同日,被申請人與申請人簽訂了期限從2020年8月4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止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20年8月5日,被申請人與申請人簽訂了薪資確認單,作為勞動合同附件。
2021年7月,被申請人獲知申請人存在學歷造假和工作經歷造假的情況。經被申請人核實相關造假情況后,基于申請人欺詐以及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的行為,被申請人于2021年7月23日向申請人作出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以申請人以欺詐手段使被申請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與其訂立勞動合同,進而致使該勞動合同無效,以及申請人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被申請人規章制度等原因,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自該日起與申請人解除勞動合同。隨后,被申請人向深圳市公安局xx分局xx派出所報警,反映申請人存在偽造高等學歷畢業證等違法行為。深圳市公安局xx分局xx派出所于2021年7月30日受理案件,并于2021年8月7日作出深x公(xx)行罰決字〔2021〕xxxx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查明申請人“于2020年8月4日使用偽造的畢業證書和中國高等教育學歷認證報告入職深圳A公司”,并最終根據該查明的違法事實給予申請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處罰。
基于上述事實,首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申請人使用偽造的畢業證書和中國高等教育學歷認證報告入職被申請人處,且虛構其工作經歷,以欺詐手段使被申請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分別于2020年8月4日和2020年8月5日與其簽訂了勞動合同和薪資確認單,該勞動合同和薪資確認單應確認為無效。就此,被申請人已向貴委提出仲裁反申請,請求確認2020年8月4日簽訂的勞動合同以及于2020年8月5日簽訂的薪資確認單無效,且貴委已于2021年8月31日受理該仲裁反申請。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因申請人具有該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被申請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其次,被申請人《員工手冊》第四章聘用標準與入職指引第8.3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2.應聘時或工作期間,隱瞞身體疾病、學歷、學位和職稱等應聘信息或其他影響正常工作的身體情況的…”;第十章獎勵與懲處第五條規定:“犯下列錯誤屬于構成立即解除勞動合同情形(嚴重違反公司制度行為),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同時不給予任何補償或賠償;如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有權要求員工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公司保留追究當事人法律責任的權利:5.1、欺騙或企圖欺騙公司,提供虛假個人資料、信息、經歷,以不正當的手段或欺詐行為被雇用的…”。申請人在被申請人處入職時使用偽造的畢業證書和中國高等教育學歷認證報告,且虛構其工作經歷,嚴重違反了被申請人的規章制度,根據《員工手冊》上述規定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被申請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最后,申請人在被申請人處就職期間長期存在遲到的情況,嚴重違反了被申請人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以及《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發〔2015〕13號)第八十九條的規定,被申請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綜上,被申請人于2021年7月23日與申請人解除勞動合同具有相關事實和法律依據,并未違反法律規定,故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明顯依據不足。
二、被申請人無須向申請人支付2020年8月4日至2021年7月30日績效年薪108000元,理由如下:
如上所述,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申請人使用偽造的畢業證書和中國高等教育學歷認證報告入職被申請人處,且虛構其工作經歷,以欺詐手段使被申請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分別于2020年8月4日和2020年8月5日與其簽訂了勞動合同和薪資確認單,該勞動合同和薪資確認單應確認為無效。而在薪資確認單無效的情況下,申請人依據該薪資確認單主張被申請人向其支付2020年8月4日至2021年7月30日績效年薪108000元,明顯缺乏依據。
三、被申請人無須向申請人支付2020年8月4日至2021年7月30日年休假工資45977元,理由如下: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發〔2015〕13號)第一百〇九條規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所規定的‘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既包括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勞動者在不同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但勞動者在進入新用人單位時存在工作間斷的除外。”根據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投遞的個人簡歷以及申請人入職時向被申請人提交的離職證明(見證據十一)可知,申請人于2020年5月9日在深圳B公司離職,直至2020年8月4日在被申請人處入職,存在工作間斷。因此,根據上述規定,申請人應自2020年8月4日在被申請人處入職之日起“連續工作滿12個月”方可享受帶薪年休假。而2021年7月23日被申請人即已與申請人解除勞動合同,故其并不符合享受帶薪年休假的條件。因此,被申請人無須向申請人支付2020年8月4日至2021年7月30日年休假工資45977元。
四、被申請人應按每月6000元的勞動報酬標準支付申請人2021年5月15日至5月16日的休息日加班費以及2021年7月1日至7月30日的工資,理由如下:
如上所述,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申請人使用偽造的畢業證書和中國高等教育學歷認證報告入職被申請人處,且虛構其工作經歷,以欺詐手段使被申請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分別于2020年8月4日和2020年8月5日與其簽訂了勞動合同和薪資確認單,該勞動合同和薪資確認單應確認為無效。就此,被申請人已向貴委提出仲裁反申請,請求確認2020年8月4日簽訂的勞動合同以及于2020年8月5日簽訂的薪資確認單無效,且貴委已于2021年8月31日受理該仲裁反申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根據該規定,且結合申請人如未偽造學歷證書,其根本不符合人事行政總監職位的任職條件一節,應參照被申請人公司與申請人同屬人事行政部且同樣從事人事行政工作的相近崗位勞動者即蕭某的勞動報酬確定申請人的勞動報酬數額,亦即應參照蕭某每月6000元的勞動報酬標準來確定申請人的勞動報酬數額。因此,被申請人應按每月6000元的標準支付申請人2021年5月15日至5月16日的休息日加班費1103.45元(6000/21.75×2×200%)以及2021年7月1日至7月30日的工資4373.82元{(6000/21.75*17)-205.84(社保個人繳費)-110(公積金個人繳費)}。
五、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支付公宿舍克扣押金1260元,無任何事實依據。就該爭議事項,被申請人已向貴委提出仲裁反申請,要求“被反申請人(申請人)賠償反申請人(被申請人)損失122702.21元”,其中包括租房費用損失16260元。
綜上所述,請求貴委采納被申請人的上述答辯意見,依法駁回申請人無相關事實和法律依據的請求事項,以維護被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深圳市xx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答辯人(被申請人):深圳A公司
2021年x月x日
裁決結果:
一、被申請人于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給付申請人如下款項:
1.2021年5月15日至2021年5月16日休息日加班費2298元;
2.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7月23日工資12189.91元。
二、確認雙方于2020年8月4日簽訂勞動合同以及于2020年8月5日簽訂的薪資確認單無效。
三、駁回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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