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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2 11:41瀏覽次數:16937次作者:深圳勞動爭議律師
編者按:訴訟程序中的《民事答辯狀》和勞動仲裁程序中的《答辯書》,其實格式都不是主要的。核心在于兩塊:第一,針對原告(申請人)提出的訴訟請求(請求事項),需要明確表明你方的意見(同意還是不同意);第二,你方如果同意,那就無所謂了,畢竟屬于自行處分自己的權利嘛。如果不同意,那就一定要說明不同意的理由了,這其實才是我們撰寫《民事答辯狀》和《答辯書》最核心的部分。道理顯而易見,法官和仲裁員根本不會在乎你方的態度,因為絕大多數被告和被申請人都是不同意對方的請求的,否則也用不著打官司了。而你方可以不同意,但關鍵是你方陳述不同意的理由是不是有道理,這才是重點。
民事答辯狀
答辯人(被告):×××,男,××××年××月××日生,×族,住……,身份證號碼……。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錦浩,廣東行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答辯人(原告):深圳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寫明職務)。
對深圳市xx區人民法院(2021)粵xxxx民初xxxx號原告深圳某公司訴被告xxx勞動爭議一案,答辯如下:
一、原告應當支付被告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期間休息日加班工資2183.91元以及2020年5月22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間休息日加班工資19602.25元,現原告訴請不予支付缺乏依據,理由如下:
首先,原告已確認被告存在如下休息日加班的事實:2020年5月22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間休息日加班天數為5.5天(每天8小時);2020年8月1日至8月31日期間休息日加班天數為2.25天(每天8小時);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間休息日加班天數為9.5天(每天7.5小時);2021年7月1日至7月31日期間休息日加班天數為2天(每天7.5小時)。
其次,原告已確認被告試用期(2020年5月22日至8月21日)的工資為13000元/月,轉正后的工資為14000元/月,自2020年12月1日起工資調整為19000元/月。
最后,關于上述工資是正常工作時間工資還是已包含休息日加班工資的包干工資的問題,根據原告在仲裁階段提交的證據7匯總表(見被告提交的證據3)和被告提交的證據5工資明細表截圖,其中均注明“13000”“14000”和“19000”是“基本工資”“最新基本工資基數”或者“當月基本工資基數”,而并未顯示其中包含了休息日加班工資。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以及《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的規定,原告主張上述工資是包含了休息日加班工資的包干工資,理應提供相應證據證實其該主張。然而,原告并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與被告約定“13000元”“14000元”和“19000元”的工資是包含了休息日加班工資的包干工資,故應由原告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對其該主張不予采信,進而認定原告并未向被告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資。
因此,原告應當向被告支付2020年5月22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間休息日加班工資6574.71元(13000÷21.75×5.5×200%),應支付2020年8月1日至8月31日期間休息加班工資2653.98元{(13000÷21.75×15+14000÷21.75×6)÷21.75÷8×2.25×8×200%},應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間休息日加班工資10373.56元{19000÷21.75÷8×(7.5×6-40)×9.5×200%},合計19602.25元。同時,原告應支付被告2021年7月1日至7月31日期間休息日加班工資2183.91元{19000÷21.75÷8×(7.5×6-40)×2×200%}。現原告訴請不予支付上述費用明顯缺乏依據,應當予以駁回。
二、原告應當支付被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48173.94元,現原告訴請不予支付缺乏依據,理由如下:
首先,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交證據”的規定,原告主張其于2021年7月31日與被告解除勞動關系是因為被告“工作態度不認真、消極怠工”“工作嚴重失職”和“嚴重擾亂工作秩序”,但其并未提交證據證明其該主張。因此,原告與被告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應以其于2021年7月31日向被告發出的《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見被告提交的證據6)為準。
其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6號)第四十四條“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的規定,用人單位主張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應就勞動者存在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事實以及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經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事實舉證。本案中,原告向被告發出的《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載明是“依據《勞動合同法》39條第2款規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為由”,向被告通知依法解除與被告的勞動關系。然而,原告并未能提供其單位經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被告公示的規章制度,亦即未能提供其與被告解除勞動關系的制度依據。同時,原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被告存在《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所指控的“嚴重影響了我司的正常工作秩序、嚴重違反了我司的規章制度”等行為,亦即未能提供其與被告解除勞動關系的事實依據。故此,在缺乏制度依據和事實依據的情況下,原告于2021年7月31日向被告發出《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單方解除與被告的勞動關系,應認定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因此,本案中被告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要求原告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符合法律規定,依法應予支持。而原告訴請不予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48173.94元缺乏依據,應當予以駁回。
三、原告訴請不予支付給被告勞動仲裁律師費用4506.36元缺乏依據,應予駁回,理由如下:
《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系促進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和訴訟案件,勞動者勝訴的,勞動者支付的律師代理費用可以由用人單位承擔,但是最高不超過五千元;超過五千元的部分,由勞動者承擔。”本案中,被告在申請仲裁時提出的除律師代理費一項外的請求事項共有四項,被告在仲裁庭審中申請撤回第一項要求被申請人(原告)支付2021年7月1日至31日期間正常工作時間工資15942.53元的請求,余下三項請求合計的金額為77623.69元(3494.25+22645.78+51483.66)。而如上所述,原告應支付被告該三項請求的總金額為69960.1元(19602.25+2183.91+48173.94),故原告因本案支付的5000元律師代理費,應當由原告承擔4506.36元{5000*(69960.1/77623.69)}。因此,現原告訴請不予支付該律師代理費缺乏依據,依法應予駁回。
綜上所述,請求貴院采納被告的上述答辯意見,依法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以維護被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深圳市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被告):
2021年x月x日
判決結果:
一、原告深圳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被告xxx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期間休息日加班工資2183.91元;
二、原告深圳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被告xxx2020年5月22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間休息日加班工資19602.25元;
三、原告深圳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被告xxx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48173.94元;
四、原告深圳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被告xxx律師費4506.36元;
五、駁回原告深圳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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