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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6 14:29瀏覽次數:1857次
老板讓我上班不干活只發最低保障工資不能生活逼迫我自己離廠,是不是變相降薪,是不是變相裁員? 我在這里上班11年了,老板這種惡毒行為讓我無法容忍。前幾天老板說讓我自己走人給我一個月的工資,我辛苦了11年的勞動,年紀大了老板就想這么簡單一腳把我踢走,這是資本家過河拆橋的行為。 我想知道我在什么期限內去哪個單位部門申請維護我的勞動權益? 我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老板一年工齡補償我一個月工資嗎?還有我剛進廠的一年多,公司沒有給我買社保,要求他補買可以嗎? 可以申請法律援助嗎?
你好!回復如下:
1.要求補繳入職后第一、第二年的社會保險費,應該已超過兩年的時限。當然,你可以打電話與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確認。
2.如果你想解除勞動合同(辭職)從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建議以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讓你“上班不干活”,相當于不給你安排工作)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降薪)兩條理由提出。就此,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謝謝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