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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3 15:49瀏覽次數:976次
和單位簽訂兩次3年至勞動合同,去年的2022年9月份到期,現在還一直在單位上班,單位上一直拖拉未與我簽訂勞動合同,于今天2023年3月3日我拿離職通知書給單位,這種情況我能申請勞動仲裁嗎?2016年9月份,開始工作到如今6年。離職通知書里面我有寫到,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我的勞動報酬。和勞動合同2022年9月份到期,也沒與我簽訂!
你好!去年勞動合同期滿后一個月內用人單位未與你續簽勞動合同,你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續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但這不能成為你被迫辭職的理由。也就是說,你于今天提出辭職,用人單位是否需要向你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關鍵在于你提出的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理由是否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