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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0 11:06瀏覽次數:989次
你好,律師!
想咨詢一個問題,有一個員工因患癌已經3年多時間沒有來上班,然后這期間又到了退休年齡,社保已經自動停止繳納了,現在員工遲遲不來上班,也一直以生病理由一直在老家,然后要求公司跟她協商一口價補多少然后會簽解除合同的,但是現在又出爾反爾,說還要補繳之前未買養老的保險一起給她補,我想問,公司有沒有辦法去告這個員工,以生病理由泡病假呢?當然,醫療期應該是多少,公司都會補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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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員工當時休病假的時候,有出示過診斷書,是患鼻咽癌。從19年7月份開始請假到至今未復工。然后在2021年10月份開始,她就到了退休年齡,社保就自動停止繳納了。然后這個員工是12年入職的,我們一直有給買社保,但是養老金是一開始沒有買的,員工自己也沒有需求,然后知道15年的時候,中間差不多2年半的時間是沒有買養老保險,后面就開始有五險全買。這個員工現在就是要求給她補繳前面未交養老的部分,因為她也想盡快繳滿15年的保險想領養老金的,另外醫療期工資我們是沒有支付過的,我們本想員工復工后一次性補發的,那么我想問的是,員工有沒有權利要求公司給她補前面未交養老的保費?另外醫療期工資公司是否按照員工的工齡來發,也就是勞動法有規定一個醫療期的期限,工齡多少給多少醫療期的,我們可以按照這個規定去發嗎?
1.病假工資標準。根據《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2022年修正)第23條的規定,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進行醫療,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60%支付員工病傷假期工資,但不得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資的80%。
2.補繳社保問題。員工當然有權要求你們公司補繳養老保險。如果你們公司同意,應該是可以給員工補繳的,具體以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的答復為準。但如果你們公司不同意補繳,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執法的話,只管最近兩年的,兩年以前的部分是不管的。
那么員工的醫療期怎么判定呢?是按照勞動法規定,根據員工的工齡配的醫療期嗎?按她的工齡,我查了醫療期是9個月的,那么公司是不是只付這9個月的醫療工資就可以了呢? 另外她已經達到退休年齡了,那么公司還是否需要跟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是否要按工齡給員工賠償呢?
也就是說,員工現在拿這個解除合同的同意書來要求員工賠償,公司是可以不用支付對吧,員工簽不簽解除合同都沒有關系了,?自動終止,公司也不需要和員工解除關系了?那我們只要把相應的醫療工資和養老補給她就結束了是嗎
還有就是您說的員工休病假的時候,公司沒有提出過異議,沒有采取任何措施是什么意思?公司應需要提出什么異議呢?
還有就是如果我們要支付醫療期工資,也就是說一直到現在沒有來復工,公司也沒有書面要求復工的話,員工所請的這么長假期工資,公司是需要支付的?那么要支付,那是不是從他達到退休年齡到現在的這期間的就可以忽略不支付是嗎?
根據你上面提供的情況判斷,你們公司的操作讓事情變得復雜了。
首先,根據法律規定,勞動合同因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終止,本來你們公司是無須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的。但如果你們與員工簽訂了協議,約定了補償,那這份協議應該是有效的,進而你們就要按照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
第二,在該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以后,正常情況下無須再向其支付病假工資。
第三,正常情況下,如果員工的醫療期滿了、病假休完了,公司應當通知員工復工返崗;如果員工拒不返崗的,應當及時作出相應處理。
公司跟員工之前除了勞動合同以外沒有簽其他的協議的,公司跟員工協商只是說按國家規定的支付醫療期工資,然后要她解除勞動合同上簽字而已。
那現在這種情況,是不是公司還是要跟員工協商補發醫療期未發的工資和前面未交養老保險折現給員工就 可以了呢?(醫療期工資和未交養老的部分,正常就是公司需要支付的)
至于其他員工索要的公司賠償,公司不予接受就好了?
因為補繳是一個比較麻煩的事情,我們也咨詢過社保局,會產生滯納金而且提供的資料也比較繁瑣,且能否補繳也是需要審核后才能知道。現在員工是想按照現在的基數可以折現補給她
那如果公司不同意補繳之前的養老金的話,如果員工要仲裁要求公司補繳,那這個會判定公司必須執行嗎?到時候會不會產生罰金這些?還有一個問題,8,9年前沒有交養老金,員工一直不提,那這個是不是公司可以主張為員工有員工也是默認的呢?
上面已經說了,如果公司不同意補交,員工可以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投訴,但社保局執法只管最近兩年的,兩年以外的不管。當然,不補繳導致員工遭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損失,將來找你們公司賠償,那就是另一回事了。不存在默認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