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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30 14:11瀏覽次數:948次
1.公司拖欠工資,勞動合同上寫應該每月15日發(fā)放工資(拖欠了2022年1月份工資、2022年4月份工資)
2.現又以“公司沒錢了,項目要暫停,項目組要撤掉為由,意思是裁員(口頭通知)”給予員工兩個選擇,沒有提前30日通知,也沒有辭退通知書,只是口頭給選擇:選擇1:簽協(xié)議,即刻離職,可以結清之前拖欠的工資;2:簽協(xié)議,放假3個月,只支付員工2000-2200元生活費(不是足額工資)及購買社保。兩個選擇均要與公司簽協(xié)議,且協(xié)議只有公司有,員工沒有備份,簽訂時也不允許員工拍照記錄。
請問:公司是否已經構成違法辭退,員工是否可以獲得n+1的經濟補償金,公司拒絕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員工應該怎么應對公司的行為,保障自身權益。
你好!根據你所述情況判斷,尚不能認定公司構成違法辭退,因為公司還沒有作出辭退你的行為。如果公司至今沒有發(fā)放2022年1月份的工資,而且你判斷公司不大可能會辭退你的話,可以考慮以公司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辭職),進而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N)。
明白了,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