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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9 09:20瀏覽次數:71903次作者:深圳勞動法律師
“育兒假”,是《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2021)新增的福利假期。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第十八條規定:“增加一款,作為第三十條第二款:‘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三周歲以內,父母每年各享受十日的育兒假。假期用工成本分擔,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由于《決定》是自公布之日(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所以,“育兒假”也應當自2021年12月1日起開始執行。
但是,由于官方一直沒有制定和公布相應的實施細則,所以現實中很多用人單位以此為由不予執行“育兒假”的相關規定,拒絕安排職工享受新增的“育兒假”等福利假期。
2023年1月17日,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聯合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做好<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相關假期貫徹落實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育兒假”的請休假以及休假期間的工資待遇等問題作出了具體和明確的規定。
一、執行“育兒假”的用人單位
根據《通知》第1條規定,廣東省行政區域內的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群眾自治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均應按照《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有關規定,科學合理地安排符合條件的職工工作和休假,依法確保職工享受相關假期。
二、享受“育兒假”的條件
根據《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21年修正)第30條第2款的規定,“育兒假”享受的條件有兩個:一是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指的是符合當時計劃生育的政策和規定),二是子女在三周歲以內。
三、享受“育兒假”的標準
根據《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21年修正)第30條第2款的規定,“育兒假”享受的標準為三周歲以內子女的父和母每年各享受10日。注意,是父和母(即夫妻雙方)都享受,而且是在子女三周歲以內每年各享受10天。
同時,《通知》第3條已經明確了:
1、無論有幾個同時在3周歲以內的子女,父母雙方每年都只能享受10天的育兒假,直至最小的子女滿3周歲;
2、育兒假的請休按周年計算,即以子女周歲作為計算年度。例如,子女2021年5月1日出生,那么自2021年5月2日至2022年5月1日子女滿1周歲之前,父母雙方可以各休10日的育兒假;2022年5月2日至子女滿2周歲之前,父母雙方可以再休10日的育兒假,以此類推,直至子女滿3周歲;
3、在同一計算年度內,育兒假可以拆分請休,原則上不超過2次。
四、休“育兒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從《通知》第5條的規定來看:
第一,職工休育兒假期間的工資待遇,由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作出規定,或者由用人單位與職工經協商一致簽訂集體合同,明確育兒假的工資待遇;
第二,育兒假的工資待遇不得低于本地區最低工資標準。這就是說,規章制度規定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育兒假工資標準,只要不低于本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的,都合法。進一步延伸,如果是在既無規定亦無約定的情況下,很可能就會按照本地區最低工資標準來確定育兒假工資;
第三,《通知》只是鼓勵用人單位按照獎勵假、陪產假期間的工資標準支付育兒假期間的工資待遇,但不是強制性規定。
五、職工請休“育兒假”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根據《通知》第8條的規定,對于職工請休育兒假需要提交哪些材料,用人單位可以在其單位的規章制度中作出規定。相關材料如《廣東省生育登記憑證》、子女《出生醫學證明》等。同時,還可以采取由職工提交符合休假條件書面承諾的方式,簡化休假需要提供的材料。當然,后者也只是官方鼓勵的方式,不是強制性規定。
六、享受了育兒假,是否會影響享受帶薪年休假
《通知》第7條已經明確規定,職工享受的獎勵假、陪產假、育兒假和護理假不計入職工帶薪年休假假期。
七、職工請休育兒假,用人單位拒絕安排休假,怎么辦
《通知》明確規定的救濟途徑是職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但我理解,如果職工請休假而用人單位拒不批假,導致職工未能享受法定假期的,職工應當還可以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休假而折抵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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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也一樣,公司告知,現在政府未下達正式文件,無育兒假細則,無法申請育兒假。
公司告知,現在政府還未下達正式文件,無育兒假細則,無法申請育兒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