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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8 12:45瀏覽次數:2654次作者:惠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惠州市女職工勞動權益保障問答
一、女職工懷孕期間的勞動保護措施主要有哪些?
1.產檢:懷孕女職工按醫療保健機構約定的時間進行產前檢查,如果恰逢工作時間,則所需時間應視同其正常勞動并支付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2.工作時間: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每天安排1小時工間休息,工間休息時間視同其正常勞動并支付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并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從事夜班勞動;
3.工作量:女職工懷孕期間不能適應原勞動崗位的,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崗位。
二、懷孕女職工懷孕后遭遇流產可休多少天假?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終止妊娠的,根據醫療機構的意見,享受15天至30天產假;懷孕4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終止妊娠的,享受42天產假;懷孕滿7個月終止妊娠的,享受75天產假。
三、女職工可以請保胎假嗎?
女職工懷孕期間,經醫療機構診斷確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的時間用人單位應按照病假處理。
四、女職工生育有多少天產假?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時遇有難產的,增加30天產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產假。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80天獎勵假,男方享受15天的陪產假。
五、女職工產假期間工資如何發放?
1、產假和計劃生育手術假的工資:按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假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計算。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按照女職工應得的全部勞動報酬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低于女職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按照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標準計算。女職工享受假期前在用人單位工作未滿12個月的,按照其實際參加工作的月份數計算。
2、獎勵假80天的工資:視同其正常勞動并支付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一般由基本工資、崗位補貼和工齡補貼三部分組成,不包括加班費;其他的獎金、津貼等項目是否屬于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以勞動合同約定為準。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即1720元。
六、女職工產后哺乳時間如何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為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視同其正常勞動并支付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七、女職工可以請哺乳假嗎?
女職工產假期滿,確有實際困難的,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批準,可以請哺乳假至嬰兒1周歲。哺乳假期間的工資待遇由雙方協商決定。
八、單位可以以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為由,降低其工資待遇或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嗎?
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九、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與用人單位勞動合同期滿的,用人單位可以終止該勞動合同嗎?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與用人單位勞動合同期滿的,該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女職工哺乳期滿時才能終止。
十、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自行規定的關于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有效嗎?
各單位在錄用職工時,除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各單位在錄用女職工時,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中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即使用人單位在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中有類似約定,亦屬無效,女職工結婚、生育不違反上述合同或協議約定。
十一、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能以其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
十二、用人單位能否以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為由辭退女職工?
不能。用人單位以勞動者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屬違法辭退,應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來源:惠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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