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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屆畢業生勞動權益保障指南》_河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4-09-28 10:57瀏覽次數:2906次作者:河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應屆畢業生勞動權益保障指南

 

一、問:就業協議能否替代勞動合同?

答:不能。畢業生離校后應及時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就業協議是應屆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學校三方之間訂立的,畢業生和用人單位應及時簽訂勞動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二、問:可以簽訂哪種類型勞動合同?

答:勞動合同有三種類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訂立相應類型的勞動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三、問:勞動合同具有哪些必備條款?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四、問:如何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有哪些相關規定?

答: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五、問:用人單位可以在試用期不繳納社保嗎?

答:為員工繳納社保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用人單位拒絕為試用期員工繳納社保的,員工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辭職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六、問:用人單位扣押身份證等證件或者以其他名義收取財物怎么辦?

答:可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舉報投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七、問:用人單位可約定服務期嗎?

答:可以。如違反服務期約定,用人單位依約享有違約金請求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在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要注意用人單位是否提供了專項培訓,以及是否明確約定有服務期限。如果存在此類約定,勞動者就應當充分考慮服務期的問題,并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善意履約;如果勞動者違反了服務期約定,用人單位有權依法要求勞動者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八、問:勞動者有哪些休息休假權利?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第四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一)元旦;(二)春節;(三)國際勞動節;(四)國慶節;(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延長工作時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根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勞動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看護假、計劃生育假等假期期間,用人單位應當視同其正常勞動并支付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九、問:工資支付應實行什么原則?

答:實行按時足額、優先支付原則,用人單位應當以貨幣形式按照確定的工資支付周期足額支付工資。根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制定本單位的工資支付制度,并書面告知本單位全體勞動者。第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當日結清并一次性支付勞動者工資。

用人單位支付工資時,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其本人的工資清單。勞動者有權查詢和核對本人工資清單。

勞動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進行治療,在國家規定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病傷假期工資。用人單位支付的病傷假期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

勞動者因事假未提供勞動期間,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工資。

根據《河源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河府〔202171號)文件精神,我市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月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620元。

 

十、問:女職工享有哪些勞動權益?

答:國家對女職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根據廣東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規定,應當將本單位屬于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依照《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的規定執行。用人單位不得在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與女職工約定限制其結婚、生育等合法權益的內容;不得因性別原因在薪酬調整、職務晉升等方面歧視或者限制女職工。

根據廣東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時遇有難產的,增加30天產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產假;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終止妊娠的,根據醫療機構的意見,享受15天至30天產假;懷孕4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終止妊娠的,享受42天產假;懷孕滿7個月終止妊娠的,享受75天產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女方享受八十日的獎勵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產假。在規定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根據廣東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辦法,女職工產假期滿上班,用人單位應當給予12周的適應時間。女職工產假期滿,確有實際困難的,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批準,可以請哺乳假至嬰兒1周歲。哺乳假期間的工資待遇由雙方協商決定。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為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視同其正常勞動并支付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根據《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第十七條規定,職工應享受的生育津貼先由用人單位按照職工原工資標準逐月墊付。用人單位已墊付職工生育津貼的,視同用人單位已經支付相應數額的產假工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將生育津貼劃撥給用人單位后,生育津貼標準高于職工原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將差額支付給職工。依照《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享受增加的產假和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職工不享受生育津貼,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發放工資。用人單位向職工墊付的生育津貼,按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十一、問:如何依法依規解除勞動合同?

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各不同。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有以上情形的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十二、問:經濟補償和賠償金有何區別?

答:經濟補償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經濟上的補助;賠償金是指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支付的賠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十三、 問:用人單位不配合辦理離職手續怎么辦?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于用人單位出具的離職證明,應注意審查其是否具備法定必備要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離職證明必須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來源:河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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