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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02 09:15瀏覽次數:27196次作者:深圳勞動仲裁律師所
在深圳進行勞動仲裁可以委托哪些人員作為仲裁代理人?下面,深圳勞動仲裁律師就來解答一下這個問題!
首先,根據《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34號)第45條的規定,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當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也就是說,最多只能委托2名代理人。
其次,根據《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第45條的規定,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仲裁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村(居)委會、單位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本村(居)委會、單位、社會團體公民。
其中,職工委托上述第二、三項規定的自然人作為代理人的,受委托的自然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費用。具體而言,職工委托其“近親屬”或者其“所在村(居)委會、單位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本村(居)委會、單位、社會團體公民”作為仲裁代理人的,需要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委托代理不收費協議書》。而如果是用人單位委托其單位工作人員作為仲裁代理人的,則無須提交《委托代理不收費協議書》。
此外還要說明的是,原來規定的“有正當理由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許可的其他公民”可以被當事人委托作為仲裁代理人的規定已不再適用。這原是自2003年12月4日起實施的《勞動仲裁委托代理人暫行規定》(粵勞仲〔2003〕8號)中作出的規定。雖然該規定至今仍然有效,并未被廢止或者修訂,但根據“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自2017年5月1日起實施的《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已經對哪些人員可以被委托為仲裁代理人作出了新的規定,故應以《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作出的新規定為準。
我們先將新舊規定做一下對比:
《勞動仲裁委托代理人暫行規定》 |
《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 |
第六條 當事人可以委托下列人員作為代理人: (一) 律師; (二) 當事人的近親屬; (三) 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四) 有正當理由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許可的其他公民。
第十條 有正當理由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許可的其他公民.主要指以下情形之一: (一) 取得了法律職業資格證或律師資格證的公民; (二) 獲得企業法律顧問資格的公民; (三) 從事法學研究、教育工作的公民; (四) 從事勞動保障部門、工會組織、企業協會工作的公民: (五) 法律規定的其他法律工作者。 |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仲裁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村(居)委會、單位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本村(居)委會、單位、社會團體公民。 |
不難看出,后者其實主要是參照了《民事訴訟法》中關于訴訟代理人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一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這樣規定,不僅比原規定更為規范,而且與訴訟程序也能銜接上了!
(文中插圖來自互聯網。如涉侵權,請聯系作者刪除?。?/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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