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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勞動爭議仲裁官方規定的舉證須知和證據規則+勞動法律師解析

2024-01-07 21:36瀏覽次數:39040次作者:深圳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
舉證通知書

為便于當事人進行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現就當事人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過程中的舉證事項通知如下:

一、舉證時限

(一)請當事人注意舉證時限。申請人需補充提交證據的,應自收到《受理案件通知書》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被申請人(或第三人)需提交證據的,應自收到《開庭應訴通知書》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

(二)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對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仲裁庭原則上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或仲裁庭認為該證據對查明事實具有重大影響需要質證的除外。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質證的,視為放棄質證權利。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交證據確有困難的,應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仲裁庭提交書面延期申請,經仲裁庭準許,可適當延長舉證期限。仲裁庭審理時認為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需要進一步審查核實的,有權指定當事人庭后核實并提交書面說明,當事人逾期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質證權利。

二、舉證責任

(一)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所依據的事實或反駁對方主張所依據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沒有證據或者提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應當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

(二)勞動者有以下主張的,應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1.勞動者主張存在勞動(人事)關系的,應當就勞動(人事)關系的建立舉證,如提交相應的勞動合同(聘用合同)、工資及福利待遇領取、社會保險繳納、工作管理(如工作證、服務證等)或其他無利害關系人的證人證言等證據材料證明;

2.勞動者主張工資標準高于合同約定或已實際領取的工資數額的,應就其主張的工資標準舉證;

3.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減少工資等報酬的,應就用人單位減少工資等報酬的事實舉證;

4.勞動者追索申請仲裁之日前兩年的工資等報酬的,原則上由勞動者舉證;

5.勞動者主張加班工資的,應就存在加班事實或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證據舉證;

6.勞動者主張業務提成的,應就存在業務提成的事實舉證,包括雙方對業務提成的約定、用人單位關于業務提成的制度規定、業務提成的支付時間、支付標準以及計提提成的業務量等。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約定業務提成在業務款項收回后才支付的,對業務款項回收的舉證責任由勞動者承擔;

7.勞動者主張獎金、年終獎或年終雙薪的,應就雙方存在獎金、年終獎或年終雙薪的約定或用人單位的相關制度以及獎金、年終獎或年終雙薪的金額或計算方式等事實舉證;

8.勞動者主張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就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條件的成就舉證;

9.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或解除事實勞動(人事)關系的,應就解除合同或解除事實勞動(人事)關系的事實舉證;

10.勞動者主張工傷保險待遇及其賠償的,應就存在因工傷害的事實及工傷認定、傷殘等級鑒定結論及鑒定時間、工傷住院治療起止時間及費用、同意轉院治療的證明及所發生的交通費和食宿費、應當安裝康復器具的證明及費用等事實舉證;

11、女職工主張“三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權益的,應就存在“三期”的事實、起止時間以及是否存在法律規定的延長產假天數的情形等事實舉證;

12.勞動者要求享受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待遇的,應就本人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事實以及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等事實舉證;

13.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要求被迫解除勞動合同(含要求支付經濟補償)的,應就社會保險繳交記錄、已向用人單位提出補足但超過一個月用人單位仍不補足的事實舉證;

14.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工傷、醫療(含生育)、失業保險,主張工傷、醫療(含生育)、失業保險待遇損失的,應就社會保險繳交記錄及待遇損失等事實舉證;

15.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基本養老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的,應就社會保險繳交記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明確答復不能補辦、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事實舉證;

16.其他依法應由勞動者承擔舉證責任的。

(三)用人單位應對以下事實或主張承擔舉證責任如下:

1.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由用人單位掌握或管理的,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2.勞動者已舉證證明在用人單位處工作,但用人單位主張勞動(人事)關系不成立的,用人單位應對提供反證;

3.用人單位應就勞動者的入職時間及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舉證;

4.用人單位主張已經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就簽訂事實舉證;

5.用人單位應當就勞動者已領取工資等報酬的情況舉證;

6.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拖欠勞動報酬的,用人單位應就勞動者申請仲裁之日前兩年內的工資(包括加班工資)等勞動報酬的支付情況舉證;

7.用人單位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等報酬,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系無故拖欠的,用人單位應就延期支付工資等報酬的原因舉證;

8.用人單位減少勞動者工資等報酬的,應就減少工資等報酬的原因及依據舉證;

9.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或事實勞動(人事)關系的,應就解除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舉證;

10.用人單位主張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應就勞動者存在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事實以及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經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事實舉證;

11.用人單位應就已支付勞動者實際發生的工傷保險待遇及賠償等事實舉證;

12.用人單位主張已為勞動者辦理或足額繳納社會保險的,應就社會保險繳交記錄舉證;

13.用人單位應就勞動者已休年休假或已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的事實舉證;

14.用人單位應就其招用的勞動者的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勞動者入職時填寫的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聘記錄資料;勞動者的考勤記錄等舉證;

15.其他依法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的。

三、舉證要求

(一)當事人應當對其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的證據材料逐一分類編號,對證明對象和內容做簡要說明,并依照對方當事人數量提交副本。

(二)證據分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鑒定意見等。

當事人提交書證與物證的,應當提交與原件或原物核對無異的復印(制)件、照片、副本、節錄本;如提供的是外文書證或者外文說明資料,還應當附有中文譯本。

當事人提交錄音、錄像、電子文稿等證據的,應當注明來源和獲取途徑。出具錄音、錄像證據的,應當同時對其內容進行摘錄。

當事人提交證人證言的,應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交證人出庭申請和證人的有效身份證件;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三)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供的證據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域外形成的,該證據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予以證明,并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予以認證,或者履行我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是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形成的,應當履行相關的證明手續。

(四)當事人應當客觀、全面地提供證據,不得偽造、毀滅證據,不得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式阻止證人作證或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否則,當事人須承擔法律責任。

(五)當事人在仲裁庭審時,須出具所提交證據的原件,用以核驗和質證。

四、第三人的舉證責任及相關要求同當事人。

五、未盡事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執行。

 

(來源:深圳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律師解析:

 

1深圳市各勞動仲裁機構對于舉證時限規定的執行力度是不同的。市勞動仲裁委執行的比較嚴格。首先,申請增加或者變更仲裁請求的,一定要在舉證期限屆滿前(10個工作日內)提出。其次,提交證據也要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完成。但與前一點不同的是,逾期提交證據還有變通的規定,即如果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或者仲裁庭認為有重大影響的,還可以組織質證。至于深圳市其他勞動仲裁機構,執行的力度就各不相同了。很多仲裁派出庭,即使對于當事人當庭提交證據,也不會進行批評或者責難。

 

2、總結一下,勞動者的舉證責任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主張存在勞動關系的,要對此負舉證義務;

2)追索申請仲裁之日兩年內的工資,由用人單位舉證,兩年以前的,由勞動者舉證;

3)在用人單位已經支付工資的情況下,勞動者主張約定工資高于已實際領取的工資數額的,或者主張在工資以外還有提成、獎金、雙薪、補貼、加班費等報酬的,基本上都由勞動者舉證;

4)勞動者就用人單位將其辭退或者與其解除勞動合同而主張權利的,首先要就用人單位作出了辭退的行為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舉證;

5)勞動者就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應當就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作出了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以及用人單位存在其所主張的相應違法情形(如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舉證;

6)其他勞動者提出主張的情形。

 

總而言之,“誰主張、誰舉證”是基本原則,除非明確規定應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以外,基本上,在司法實踐中,勞動者提出什么主張,就要就其主張承擔舉證責任。對于用人單位來說也是一樣的,提出了什么主張,就要舉證證實其主張。那種認為申請勞動仲裁以后就會維護勞動者權益的認識是不正確的。應該說,有證據證實的主張會獲得支持,而沒有證據證實的主張,則是不會獲得支持的。

 

舉個再簡單不過的例子:你要控告我對你實施了毆打行為,那你首先要有證據證明我打你了。否則,無論你向公安機關報案,還是向法院提起訴訟,基本上都不會獲得好的結果。

 

此外,向勞動仲裁委申請調查取證是不會獲得批準的。同時,勞動仲裁委也只有在特定的情況下,才會責令用人單位提交相應的證據,總體來說比較審慎!



楊錦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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