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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4 11:56瀏覽次數:41795次作者:深圳勞動合同法律師
計算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的工資基數,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以及國務院《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27條的規定,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按照應得工資(扣除社保費、稅金等費用前的工資標準)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折算后,上不高于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下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這里邊有一個在司法實踐中爭議較大的問題,那就是計算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是否包含加班費。由于《實施條例》第27條對于該問題規定的并不明確,故而各地的規定或者裁判尺度并不統一。
按北京的規定,計算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是包含加班費的。《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解答》(2017年4月24日)規定:
“21.用人單位給付勞動者的工資標準計算基數按哪些原則確定?
…(4)在計算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時,應當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其中包括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還包括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費。勞動者應得的年終獎或年終雙薪,計入工資基數時應按每年十二個月平均分攤。《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計算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標準應依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予以確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中的‘應得工資’包含由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以及所得稅。…”
按深圳的規定,計算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也包含加班費。《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發〔2015〕13號)第97條規定:“在計算經濟補償或賠償金時,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除包括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外,還包括勞動者的加班工資。勞動者已領取的年終獎或年終雙薪,計入工資基數時應按每年十二個月平均分攤。用人單位因未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而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的二倍工資,其中加付的一倍工資不納入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計算基數。”
但有的地區是剔除加班費的,比如天津。天津地區雖沒有文件明確規定計算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應剔除加班費,但在司法實踐中都是要剔除加班費的,算是不成文的規定。
由此可見,計算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的計算基數相同)中是否包含加班費,由于《實施條例》第27條規定的并不明確,所以要看各地區的具體規定或者司法實踐的實際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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