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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8 21:46瀏覽次數:25437次作者:天津勞務關系律師
天津勞務關系律師解析:是否成立勞動關系,應當從哪些要件進行分析和認定?自然人雇主,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用人單位的主體資格?
【典型案例】
2014年4月25日,張某某受雇到位于樂天百貨商場的杜某的店面任銷售導購員。雙方口頭達成協議,日工資為150元,外加當天營業額百分之二的提成,工資為一日一結。因杜某不能做到準時結算工資,后經雙方協商一致改為一月一結,每月20日支付上月工資。2015年2月20日,雙方因2015年春節期間的加班工資問題未協商一致,張某某提出辭職。后張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杜某支付尚欠工資。
【法院認定】
張某某為杜某工作,杜某支付張某某工資,雙方形成勞務合同關系。
【律師評析】
天津勞務關系律師:判斷當事人之間是否成立勞動關系,主要是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規定的三個構成要件進行認定,即:(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是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是否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否屬于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由此可見,建立勞動關系,應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為首要前提。因自然人雇主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作為用人單位的主體資格,故自然人雇主與其雇員之間只能建立勞務關系,而不能建立勞動關系。雙方因用工發生的爭議,不屬于勞動爭議受理范圍,權利義務不受勞動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調整,而由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并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民事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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