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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6 16:35瀏覽次數:21559次作者: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調解仲裁處
一、基本案情:
申請人方某2009年6月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訴稱:自己系被申請人某家具公司職工,1983年5月進入被申請人處工作,2009年5月退休。按照《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每年應有15天帶薪年休假,但2008年、2009年公司未安排其休假,也未支付帶薪年休假工資。故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按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被申請人辯稱:方某在退休前,單位已一次性安排其休假60天,并在考勤上按出勤記錄,實際是跨年度安排方某休年假,不應再支付年休假工資。
二、查明事實:
1983年5月申請人方某進入被申請人某家具公司工作,2009年5月31日從該公司退休。2008年該公司未安排方某休過年休假,也未就跨年度休假問題征求其意見,未支付方某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該公司已支付方某在正常工作期間工資。自2009年4月1日起,公司安排方某休假,一直到2009年5月31日其正式退休,共計60天。
三、處理結果:
2008年申請人在被申請人處工作已滿20年,符合享受15天帶薪年休假的條件。用人單位安排職工跨年度休帶薪年休假應征得職工本人同意,但被申請人并未征求其意見,申請人正常工作期間工資被申請人已支付,故被申請人還應按照申請人日工資收入的200%向申請人支付2008年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報酬。申請人于2009年5月31日退休,雙方終止勞動關系,按照帶薪年休假天數折算辦法計算,申請人2009年的帶薪年休假天數為 6天。2009年4月1日至5月30日,被申請人已安排申請人帶薪休假且天數超過6天,應視為被申請人已經安排申請人休了2009年度帶薪年休假,故仲裁委對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支付2009年度帶薪年休假工資的仲裁請求不予支持。
四、案件評析:
本案涉及跨年度休假、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計算、年休假天數折算問題。《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規定: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到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在一個年度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一個年度安排。據此可知,年休假一般應在當年休完,如果確因企業工作特點需要的,可以跨年度安排,且只能跨1個年度,同時必須征得職工本人的同意。本案中被申請人沒有安排申請人在2008年休年休假,對跨年度休假也未征求其意見,故被申請人即使安排了申請人2009年休假60天,也不能免除其支付2008年未安排申請人休年休假而應支付的工資報酬。《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也就是說,在企業正常支付工資的情況下,只需再支付未休年休假職工日工資的200%即可。《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據此我們可以折算出某甲2009年應休年休假6天。
通過本案提醒用人單位,單位雖然有統籌安排年休假的權利,但安排跨年度休假不具有任意性,只有在特殊情況下,征得勞動者同意,才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本案中企業在未征得勞動者同意的情況下,跨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做法給自己造成了不必要的損失。
(來源: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原標題:未休帶薪年休假如何計算報酬;發布時間:2015-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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