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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6 12:06瀏覽次數:24310次作者:天津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電話咨詢服務中心
近日持續高溫天氣,部分職工來電咨詢:在高溫天氣下從事室外作業的勞動者應當享受高溫津貼待遇。然而,用人單位告知每年在六、七、八、九月份為全體職工發放防暑降溫費,享受高溫津貼的職工就不能再享受防暑降溫費,用人單位的解釋是否合理?高溫津貼與防暑降溫費能重復享受嗎?
政策規定,在高溫天氣期間(高溫天氣是指市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向公眾發布的日最高氣溫在35°C以上,含35°C的天氣),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C以下(不含33°C)的,應當在發放防暑降溫費的基礎上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
因此,用人單位的解釋不合理。符合享受高溫津貼的人員可以同時享受高溫津貼和防暑降溫費。
(來源: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原標題:高溫津貼與防暑降溫費能重復享受嗎;發布時間:2015-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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