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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0 16:12瀏覽次數:4075916次作者:深圳勞動爭議律師
勞動爭議案件向深圳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需要提交以下證據材料:
材料名稱 |
材料 形式 |
數量 |
勞動者 提起訴訟 |
用人單位 提起訴訟 |
備注 |
|
材料類 |
原件 |
N+1 |
√ |
√ |
||
原告身份證明 |
復印件 |
1份 |
√ |
× |
||
用人單位注冊登記資料 |
復印件 |
1份 |
× |
√ |
||
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 |
原件 |
1份 |
× |
√ |
||
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 |
復印件 |
1份 |
× |
√ |
||
原件 |
1份 |
√ |
√ |
|||
代理人身份證明或資格證明 |
復印件 |
1份 |
√ |
√ |
||
委托人與代理人關系證明 |
復印件 |
1份 |
√ |
× |
||
律師證 |
復印件 |
1份 |
√ |
√ |
||
律所所函或法律援助公函 |
原件 |
1份 |
||||
被告身份證明 |
復印件 |
1份 |
√ |
× |
||
被告注冊登記資料 |
復印件 |
1份 |
× |
√ |
||
原告(申請人)訴訟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 |
原件 |
1份 |
√ |
√ |
||
原件 |
1份 |
√ |
√ |
|||
原件 |
1份 |
√ |
√ |
|||
原件 |
1份 |
√ |
√ |
|||
仲裁文書送達證明 |
復印件 |
1份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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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類 |
原件 |
N+1 |
√ |
√ |
||
證據 |
復印件 |
N+1 |
√ |
√ |
附注:
注1、 “N”是指被告的數量。也就是說,一個被告的,“N+1”是指提交2份;兩個被告的,則須提交3份,依此類推。如果是勞動者作為原告的,勞動者本人應在《民事起訴狀》上簽字;如用人單位作為原告的,則須加蓋用人單位公章。
注2、提供二代身份證的,證件須在有效期內,并復印證據的正反兩面。
注3、三份材料均須加蓋用人單位公章。“用人單位注冊登記資料”一般是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一般是提交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注4、如果原告委托了代理人的,須提交此項;如并未委托代理人的,則無須提交。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2條第1款的規定,委托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根據第2款的規定,授權委托書必須記明委托事項和權限。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此外,根據第3款的規定,如果是僑居在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從國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權委托書,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沒有使領館的,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再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證明,或者由當地的愛國華僑團體證明。
注5、非律師作為代理人的,須視實際情況提交相應的材料。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1條第2款的規定,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注7、被告為企業或者企業的分支機構的,可以到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深圳企業)或者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網站(外地企業)打印注冊信息登記資料。被告為非企業單位的,可以到其主管單位等相關機構打印注冊登記資料。比如,被告為事業單位的,可以到機關賦碼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網查詢和打印注冊信息登記資料。
注8、送達信息應當如實填寫,保證送達地址的準確有效。如填寫的內容不準確,導致訴訟文書無法送達或者未能及時送達的,當事人要自行承擔由此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附:《原告(申請人)訴訟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法人、其他組織版)》《原告(申請人)訴訟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自然人版)》。該組材料需要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簽字或者蓋章。
注11、找作出裁決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開具。通常是聯系仲裁程序中承辦案件的仲裁員或者書記員開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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