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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03 15:18瀏覽次數:38184次作者:深圳勞動法律師
深圳勞動法律師:所謂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是指應發工資還是實發工資?最低工資中是否包含勞動者個人應繳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亦即是在扣除個人應繳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之前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工資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還是扣除之后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呢?本文將一一解析這些問題。
《勞動法》第48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之后《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貫徹執行<勞動法>的意見》)第54條以及《最低工資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2003)21號)第3條均對“最低工資”作出了解釋,即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同時,根據《貫徹執行<勞動法>的意見》第54條以及《最低工資規定》第12條的規定可知,下列項目不作為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
1. 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加班費);
2. 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3. 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也就是說,所謂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在剔除上述各項之后的實發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換言之,如果某月勞動者請了事假,那用人單位向其支付的工資是可以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
那么,最低工資中應否剔除勞動者個人應繳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呢?由于行政法規和部委規章中均未就該問題作出規定,所以全國并沒有統一的標準,各地的規定也不相同。下面舉例說明:
一、北京——最低工資中不包含勞動者個人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參見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調整北京市2016年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京人社勞發〔2016〕128號)第1條第2款的規定:下列項目不作為最低工資標準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應按規定另行支付:…(三)勞動者個人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二、上海(和北京相同)——最低工資中不包含勞動者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參見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調整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2018)(滬人社規〔2018〕6號)第1條的規定:下列項目不作為月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由用人單位另行支付:……(四)個人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三、天津——最低工資中包含勞動者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天津市最低工資保障規定的通知》(津政發〔2003〕107號)第9條規定:“下列各項不作為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一)加班加點工資;(二)中、夜班津貼和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支付的崗位津貼,集中供熱采暖補貼;(三)按照規定應當由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福利待遇。”注意,規定中并未將勞動者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從最低工資中剔除出去。
四、江蘇省——最低工資中包含勞動者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但不包含勞動者按下限繳存的住房公積金
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2017)(蘇人社發〔2017〕204號)第二條規定:“下列項目不作為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應按規定另行支付:…(三)勞動者按下限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可見,該通知只規定用人單位應在按照最低工資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工資的同時應另行支付勞動者按下限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并未規定用人單位需另行支付社會保險費。
五、廣東省(與天津相同)——最低工資中包含勞動者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廣東省人民政府《廣東省企業職工最低工資規定》(粵府〔1994〕100號)第4條規定:“本規定所稱的‘最低工資’是指職工在法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所必須取得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加班加點工資;夜餐費;國家、省規定的保險、福利費用;高溫、高空、有毒有害、井下以及特別繁重等特殊工種崗位津貼。”由上述規定可知,廣東省規定的最低工資中也是沒有將員工個人應承擔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剔除在外的。
六、深圳市(與廣東省相同)——最低工資中包含勞動者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35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最低工資,是指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后,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的最低限額的勞動報酬。但是,下列各項不得作為最低工資的構成部分:
(一)加班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條件下的補助;
(三)按照規定不屬于工資的其他費用。”
同上,深圳市最低工資中仍是沒有將員工個人應承擔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剔除在外,不像北京和上海地區,直接規定勞動者個人應負擔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不包含在最低工資中,而是由用人單位另行支付。由此可知,所謂用人單位支付員工正常工作時間勞動報酬不得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資,是指應發工資(扣除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費用前)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而非實發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綜上,最低工資中是否包含勞動者個人應繳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應當參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或者人力社保行政部門的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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