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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9 15:10瀏覽次數:18138次作者:天津勞務關系律師
【典型案例】
2013年11月10日,天津華信達公司與天津天河公司簽訂《協議書》,約定由天津華信達公司分包團泊現代農業文化示范園污水處理站及園區市政零星工程。2014年8月20日,天津華信達公司與李xx簽訂《施工協議》,將上述工程整體轉包給李xx。后李xx又以口頭形式將其中臨時圍墻砌筑工程的人工部分分包給了劉x甲。劉x甲經人介紹找到劉x乙,口頭商定由劉x乙聯系、雇傭勞務人員,大工勞務費180元/人/天,小工130元/人/天。二人同時約定,每天接送勞務人員的班車由劉x乙提供,車輛使用費為150元/天。
2014年9月18日5時40分許,劉x乙駕駛車輛運載劉x丙在內的多名勞務人員,在駛往施工工地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劉x丙在事故中受傷。2016年5月,劉x丙以天津華信達公司、李xx、劉x甲、劉x乙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要求四被告向其連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等。
【法院認定】
本案中,李xx與劉x甲均主張涉案工程已由劉x甲轉包給劉x乙,但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劉x乙與劉x甲之間存在轉包關系。根據劉x甲、李xx的一致陳述及其他相關證據,本院依法認定劉x乙系受劉x甲雇傭提供砌墻勞務同時提供車輛接送其他勞務人員的工作。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劉x甲作為接受勞務一方,對于提供勞務一方即劉x乙因勞務給劉x丙造成的損害應承擔侵權責任,該責任屬于無過錯責任;李xx作為劉x甲的上級發包人,應當知道劉x甲個人并不具備相應工程勞務承包資質和相應的安全生產條件,其對劉x丙損失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李xx個人亦不具備相應工程勞務承包資質和相應的安全生產條件,天津華信達公司仍將涉案工程轉包給李xx個人,亦應對劉x丙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而劉x乙作為雇員(提供勞務一方),在從事勞務活動中發生交通事故并承擔故事的主要責任,相關交通事故賠償案件生效判決也已認定劉x乙對事故發生負有重大過失,根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其應與雇主劉x甲連帶承擔劉x丙因傷產生經濟損失的賠償責任。劉x甲在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后,可依照《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九條第一款或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向劉x乙或其他侵權責任主體做相應追償。
【律師評析】
天津勞務關系律師: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由于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發生糾紛時,司法實踐中通常同時適用《侵權責任法》(2010年7月1日生效)第三十五條和《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2004年5月1日生效)第九條的規定進行處理。從內容上看,在提供勞務一方(雇員)因勞務(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造成他人損害的情況下,二者均規定由接受勞務一方(雇主)承擔侵權責任,但是,《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中對特定條件下雇員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以及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后有權向雇員進行追償作出了規定,而《侵權責任法》沒有相關內容。嚴格來說,二者就相同事項的規定是不一致甚至是相沖突的,按照新法優于舊法以及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的法律原則,不應再適用《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由于《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并未明確廢止或者修訂,因此,司法實踐中仍然將該有關規定與《侵權責任法》同時適用。根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九條的規定,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本案中,法院認定劉x乙系向劉x甲提供勞務,其中,劉x甲系接受勞務一方(雇主),劉x乙系提供勞務一方(雇員),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和《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九條的規定,劉x乙因提供勞務(在從事雇傭活動中)給劉x丙造成損害的,應由雇主劉x甲向劉x丙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基于劉x乙對交通事故發生負主要責任,法院認定劉x乙存在重大過失,根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九條的規定,劉x乙應當與雇主劉x甲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且劉x甲承擔賠償責任有權向劉x乙方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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