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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9 15:11瀏覽次數:18441次作者:天津擅長勞務糾紛律師
【典型案例】
鄭xx與董xx均系天津翔達汽配店的雇員。2015年9月15日上午9時許,天津翔達汽配店安排鄭xx與董xx到某工地為客戶更換汽車后軸油封,鄭xx打電話給王xx讓其到場一并維修施工。在修理過程中,董xx持工具敲擊軸承,崩出的零件碎片將在旁收服軸承的王xx的左眼擊傷,后送往天津市眼科醫院就診。2017年8月10日,王xx以鄭xx、董xx、天津翔達汽配店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要求三被告向其連帶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
【法院認定】
本案中,董xx系天津翔達汽配店的雇員,其在接受店主指派從事雇傭活動過程中致王xx眼睛受傷,該事實有同屬天津翔達汽配店雇員的鄭xx的電話錄音予以證實,天津翔達汽配店作為雇主依法應對王xx合法損失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王xx該部分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關于鄭xx和董xx是否應承擔連帶責任問題,本案現有證據不能證實該二被告對王xx受傷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故王xx該項主張沒有事實根據,本院不予支持。天津翔達汽配店關于王xx受傷原因和賠償責任方面的抗辯主張,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律師評析】
天津勞務糾紛律師:《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八條第一款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上述人員實施與職務無關的行為致人損害的,應當由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第九條第一款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在《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八條和第九條規定如何適用的問題上,關鍵在于雇傭關系的認定。如果認定為雇傭關系,則應受第九條的規定調整;如果不認定為雇傭關系,則受第八條的規定調整。結合《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有關內容來看,在提供勞動一方因提供勞動致人損害發生糾紛時,最簡單的區分方法是對主體是否屬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進行審查,如不屬于則為前者,反之則為后者。
1、法人。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法人包括企業法人以及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根據《民法總則》(2017年10月1日生效)的規定,法人包括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和特別法人。其中,營利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等;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特別法人是指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
2、其他組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一)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個人獨資企業;(二)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合伙企業;(三)依法登記領取我國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四)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五)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的分支機構;(六)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七)經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企業、街道企業;(八)其他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組織。此外,《民法總則》中規定的“非法人組織”能否認定為這里的“其他組織”,還有待商榷。
本案中,天津翔達汽配店系個體工商戶,根據法律規定不屬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故應當適用《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九條的規定。根據該規定,董xx作為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造成王xx人身損害,應當由雇主即天津翔達汽配店承擔賠償責任。同時,根據該規定,如果董xx是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王xx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與天津翔達汽配店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且天津翔達汽配店在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后可以向董xx追償。
另外,《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該規定與《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八條規定均確定了提供勞動一方因執行工作任務致人損害由用工一方承擔替代責任的原則。但二者適用的范圍不同。其中,《侵權責任法》中規定的“用人單位”是包括個體工商戶的,而《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規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顯然不包括個體工商戶。當然,如果按照新法優于舊法、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的原則,應當適用《侵權責任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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