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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7 16:41瀏覽次數:5391次作者: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情簡介
2022年10月28日,A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為張某。范某從2022年10月初即與張某以“師徒”相稱,幫助張某籌備公司成立事宜。公司成立后,雙方仍以“師徒”相稱,范某聽從張某的工作安排并開展建材銷售等業務工作。A公司開票資料顯示聯系人系范某。
2022年10月28日至2023年5月31日,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這期間,張某僅支付范某工資14000元,剩余工資遲遲未付。2023年4月下旬至5月底,范某多次向張某討要被拖欠的工資,張某表示沒錢。范某無奈提出離職意向,張某則表示,公司有規章制度和流程,范某須交接工作,補簽合同,并辦理離職手續。
2023年6月1日,經多次協商未果,范某向A公司寄出被迫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6月12日,范某向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拖欠工資、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年休假工資、加班工資以及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等。
仲裁機構作出仲裁裁決,部分支持了范某的仲裁請求。A公司不服仲裁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其法定代表人張某與范某系“師徒關系”,訴請判決A公司與范某不存在勞動關系,無需支付拖欠工資、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年休假工資、加班工資以及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法院審理
關于A公司、范某是否符合事實勞動關系成立要件。首先,A公司為用工主體,范某為自然人,雙方均符合法律規定的成立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其次,通過微信聊天記錄可知,范某需遵守A公司相關管理規范;另微信聊天記錄記載張某對范某簽訂銷售合同進行指示,且A公司開票資料中的聯系人記載為范某,可知范某實際受A公司的勞動管理;再次,雙方均確認范某收到A公司14000元工資,雙方還就剩余工資支付情況進行協商,可知范某從事A公司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且范某提供的建材銷售等勞動是A公司業務的組成部分。故雙方“師徒關系”應為事實勞動關系。
綜上,法院確認A公司與范某2022年10月28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判令A公司支付范某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差額、休息日加班工資、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經濟補償金共計19萬余元。該判決已生效。
鵬法君說法
現實生活中,在美發、建材等行業中,長期存在“先當學徒后當工”的情況。部分用人單位與新入職員工進行約定,以勞動者為“學徒”之由,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排除用人單位法定義務。但“學徒”只是用人單位的單方面說法,如果學徒期間雙方的權利義務完全符合事實勞動關系的基本特征,雙方之間則成立事實勞動關系。
那么“師徒關系”在什么條件下可以認定為事實勞動關系呢?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中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是否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只是當事人建立勞動關系的形式之一,而不是建立勞動關系的必要條件。也就是說,不論是否有書面勞動合同,只要具備上述確立勞動關系的三個情形,便可以認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來源: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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