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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8 18:41瀏覽次數:5292次作者: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泄露前公司商業秘密,法院判了!
商業秘密作為企業的核心資產
將其泄露
會面臨什么法律后果?
和鵬法君一起來看看這個案例吧!
案情簡介
王某于2015年3月至2020年11月就職于A公司,任光學事業部工程師;2020年11月至2021年6月就職于B公司,任工程跟模員。楊某于2016年3月至2018年8月就職于A公司,任光學事業部工程師;2018 年9月至2020年9月及2020年 11月至2021年4月就職于B公司,任業務客服。
A公司對商業秘密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2017年6月分別與王某、楊某簽訂《員工保密協議》及《競業限制協議》。其中約定:“保密內容及范圍包括交易秘密、 管理秘密、經營秘密、技術秘密及其他保密性信息”;《競業限制協議》約定 2 年內競業限制義務,要求員工不得將相關信息外泄,不得以任何形式留存公司的商業及技術秘密信息,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再現、復制或傳遞給任何人。A公司也按照法律相關規定向二人支付了競業限制補償費。
2018 年8月至2019年3月期間, 王某違反A公司《員工保密協議》《競業限制協議》 等約定,以“加工”“客戶承認”“客戶需求”等為借口,將載有A公司商業秘密的加密文件,在公司內部保密系統申請解密后,通過A公司內部工作郵箱發送給已就職于B公司的楊某,供其在B公司使用。
經客戶反饋和內部員工舉報,A公司進行審計排查,發現情況屬實,隨后報案處理。
2021 年4月1日,公安機關對B公司辦公場所進行搜查,扣押了9臺電腦主機,均存有A公司商業秘密的加密文件。司法鑒定結果顯示,B公司的技術信息與A公司的商業秘密具有同一性。經專業機構評估,A公司因部分商業秘密被侵犯造成的損失為 153.9 萬元人民幣。
法院審理
侵犯商業秘密罪,是指以盜竊、利誘、脅迫、披露、擅自使用等不正當手段,侵犯商業秘密,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被告人王某、楊某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使用、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情節嚴重,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綜上,法院判決被告人王某與被告人楊某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均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兩個月并處罰金。該判決已生效。
鵬法君說法
商業秘密作為企業的核心資產,對企業競爭優勢的維護,推動企業的創新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本案中,被告人泄露商業秘密造成A公司損失上百萬元,除了被告人本身職業操守缺失,企業也存在商業秘密保護制度不夠完備、商業秘密保護的監督檢查措施不到位、涉密人員和涉密載體的管理漏洞等問題。
鵬法君提醒,企業為保護商業秘密要做到以下三點:一、完善保密制度建設,根據行業特點和技術需求建立系統完備的內部保密制度,加強保密措施的落實,根據商業秘密等級設置訪問權限等方式防止商業秘密泄露。二、加強涉密人員全周期管理,定期要求涉密人員進行保密自查,及時更新涉密人員名單,及時調整涉密接觸權限,做好離職人員的管理和追蹤。三、加強涉密載體全流程管理。對商業秘密載體實施全流程管理,嚴格遵守保密制度規定,加強和規范解密審批程序。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條 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
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
(來源: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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