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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9 17:29瀏覽次數:11678次作者:深圳勞動仲裁律師網
天津勞動糾紛律師:提成工資屬于勞動報酬,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以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提成工資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辭職)的,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案情】
張某于2014年1月9日在天津中南海天公司入職,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張某的工資待遇為不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資標準,工資中包含各項補助補貼。2015年2月28日,雙方的勞動關系解除。
2015年3月2日,張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天津中南海天公司支付提成工資、夜班津貼、防暑降溫費、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后天津中南海天公司不服仲裁裁決,起訴至法院。
天津中南海天公司訴稱,其對于仲裁裁決業績提成一項并無異議,但稱張某屬于個人原因離職不應當享受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法院認定】
關于張某在仲裁期間主張的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一節,張某在其《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中明確自辭原因為天津中南海天公司拖欠其工資待遇,其所依據的法律規定為《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規定。天津中南海天公司確存在未按時、足額向張某支付提成工資、夜班津貼等情況,應向張某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3037.5元。
【律師評析】
天津勞動糾紛律師: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任一種情形的,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而且用人單位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第38條規定的情形包括: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
5.因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
6.因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
7.由于用人單位原因致使勞動合同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8.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
9.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
10.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顯然,提成工資屬于“勞動報酬”,也就是說,如果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提成工資的,屬于上述第2種情形中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以此為由提出辭職的,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本案中,張某在《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中明示其被迫辭職的理由是由于天津中南海天公司拖欠其工資待遇,而且最終確認天津中南海天公司確實拖欠其提成工資,因此,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
·經濟補償的支付標準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按照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
其中,“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照應得工資計算。如果月工資高于天津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天津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且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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