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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0 15:15瀏覽次數:15639次作者:深圳人社
干貨!要求加班工資,記得收集好這些證據
陽光明媚的周五
你的心情如何
有沒有和陽光一樣的燦爛?
趁著大家心情弧度上揚
今天人社君要聊一個
與打工人息息相關的話題
在現在的職場上
加班在所難免
但是有的公司卻不給加班費
這就讓人很難受了
如果走到了勞動仲裁這一步
需要證明自己加班了
打工人必須拿出證據
今天就跟大家聊聊
如何證明自己真的加班了
哪些證據才是有效的?
如何你也有此困惑
歡迎走進今天的“以案說法”小課堂
人社君幫你撥開迷霧~
在工作中
如果存在加班事實
遇到公司不愿意支付加班費的情況
大家要注意保留加班證據
必要時向用工所在地的人力資源部門投訴
具體操作往下看~
1.注意保留加班證據
2.知曉維權渠道
如果存在加班事實,但遇到單位不愿意支付加班費的情況,可撥打12333維權,或向用工所在地的區人力資源行政部門投訴舉報。
部門 |
投訴舉報電話 |
地址 |
福田區 人力資源局 |
82918291 |
福田區福民路123號福田區委東大門勞動信訪調解中心 |
羅湖區 人力資源局 |
25438399 |
羅湖區沿河北路2019號業務樓1樓信訪大廳 |
鹽田區 人力資源局 |
25228211 |
鹽田區深鹽路2088號區人民來訪接待廳(政府廣場東南側) |
南山區 人力資源局 |
26665374 |
南山區深南大道12017號勞動大廈一樓信訪大廳 |
寶安區 人力資源局 |
29990000 |
寶安區新安街道6區前進一路91號公共就業服務中心2樓(新安公園正門對面) |
龍崗區 人力資源局 |
28917170 |
龍崗中心城龍翔大道8027號區人力資源局一樓信訪大廳 |
龍華區 人力資源局 |
23336155 |
龍華區龍華街道清龍路8號勞動調解服務中心 |
坪山區 人力資源局 |
84622204 |
坪山區金荔科技工業園1號樓一樓 |
光明區 人力資源局 |
88211835 |
光明區光明街道碧眼路1號區信訪大廳 |
大鵬新區 統戰和社會建設局 |
28333104 |
大鵬新區金嶺路1號大鵬管委會一號樓1217 |
深汕特別合作區 統戰和社會建設局 |
22100665 |
深汕特別合作區鵝埠鎮深汕特別合作區管委會仁和樓2棟統戰和社會建設局勞動管理科 |
最后
祝愿大家有閑有錢
少加班、多賺錢!
(來源:深圳人社)
律師解析:
辦過加班費的案件就會知道,司法實踐中對于加班的認定,總體來說是比較嚴格的,對證據的要求比較高。因此,如果勞動者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用人單位未依法支付加班費的話,處理的效果不會很好。道理很簡單,勞動者是否存在加班,用人單位應否支付加班費,即使進入仲裁程序,在勞動者完成舉證的情況下往往都難以認定,由此,除非用人單位承認,否則勞動監察部門又怎么判斷用人單位應否支付加班費呢?而不能判斷,或者當事人爭議較大情況下,勞動監察部門是無法進行執法的,而必須先經過仲裁。
此外,將勞動合同以及規章制度作為證明加班事實的證據,我們的經驗是,可以作為輔助證據,但想單憑這類證據證明加班事實存在,恐怕可能性不大。道理也很簡單。例如,勞動合同中約定或者規章制度中規定每天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6天,用人單位是完全可以辯稱,約定(規定)是這樣約定(規定),但實際上并沒有這樣履行(執行)的。僅此一點,可能就“釜底抽薪”了。在勞動者沒有其他證據的情況下,很可能最終還是認定勞動者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加班事實存在。
同時,加班過程中留下的工作記錄和工作成果,如果將其作為證明加班事實的證據,結果通常也不會很理想,因為司法實踐當中還是習慣于根據出勤情況來對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情況進行認定的。最簡單的例子是,核定勞動者每月的工資,通常都是以其當月的出勤情況(實際出勤天數,有無遲到、早退、曠工、請假等情形)為主要根據的。有的員工,可能工作非常認真、非常努力,但從打卡情況看,有遲到,那不好意思了,可能要扣錢。反之,有的員工可能上班時間就是磨洋工,但從打卡情況來看一點問題也沒有,那用人單位就只能全額發放工資。
加班也是如此!打上下班卡的記錄,或者用人單位制作的記載勞動者出勤情況的考勤表,是比較常用的,而且可以作為勞動者證明存在加班事實的有力證據。這可以是勞動者對手機相關軟件存儲的打卡記錄進行的錄屏,也可以是用人單位在OA系統、企業微信、微信群等公示的考勤表。但需要說明的是,勞動者用手機拍下的紙質版的考勤表,即使有全體員工的簽字(一般不會蓋章),這樣的證據也只是照片,由于不能當庭出示原件,所以很可能會不被采信。事實上,紙質版的考勤表,遠不如用人單位發送的電子版考勤表這樣的證據證明力大,因為勞動者通??梢栽诜ㄍド铣鍪驹驾d體進行核對。
再進一步說,即使是用人單位加蓋公章或者進行了公示的考勤表,也不一定是證明效力最高的,這還要看考勤表中有沒有“加班”的欄目,以及有沒有相應的數據。具體而言,如果考勤表中有“加班”欄目,而且該欄目下載明了加班的時數,那證明效力當然是最高的。但如果達不到這種程度,而只是載明了出勤天數的話,那是否存在加班,以及是存在工作日加班、休息日加班還是法定節假日加班,就有待認定了。
有這樣一個案例,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每月在OA系統中公示的考勤表到公證處做了公證,其中明確記載每月的實際出勤天數多于法定應出勤天數,但最終勞動仲裁委卻以勞動者沒有證據證明是公司安排的加班工作,也沒有提交證據證明實際從事了具體的工作為由,進而不支持勞動者要求的加班工資。
這可能才是現實!
由此可見,除了上面所說的明確記載加班情況的考勤表以外,諸如加班審批表,以及在手機相關軟件上申請加班、批準加班和認定加班時數的相關記錄,才真正是勞動者可以用來主張加班工資的最為有效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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