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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3 15:48瀏覽次數:16781次作者:深圳勞動仲裁律師
·什么是“一裁終局”
簡單說,勞動仲裁中的“一裁終局”是不同于商事仲裁的,因為前者所謂的“一裁終局”只是針對用人單位而言。具體來說,對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終局裁決,如果用人單位不服,是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而只能在有證據證明該終局裁決存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9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情況下,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但如果是勞動者對于終局裁決不服,則是有權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
最新法規:《深圳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終局裁決適用規則(試行)》(深勞人仲委〔2024〕2號)
二者的區別在于,如果是前者,不管勞動者提出的理由成不成立,只要其向法院提起了訴訟,那該仲裁裁決書就不發生法律效力了。但如果是用人單位申請撤裁,則只要理由不成立,那么仲裁裁決便不會被撤銷。而只要仲裁裁決沒被撤銷,且勞動者也沒有提起訴訟的話,那仲裁裁決就會發生法律效力。
·“一裁終局”的適用情形
歸結起來,適用“一裁終局”的是以下三大類情形:
一、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二、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這里有2點需要說明一下:
1、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50條第1款以及《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34號)第57條的規定,這里的“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是指單項,而且是指最終裁決的數額“不超過當事人申請仲裁時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金額”。
例如,目前深圳市月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的金額是28320元(2360×12),因此,只要是關于“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爭議,最終單項裁決的數額不超過28320元的,就應當適用終局裁決。
2、這里的“經濟補償”,包括:競業限制經濟補償,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等;“賠償金”包括: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第二倍工資,違法約定試用期的賠償金,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等。
三、勞動者以用人單位降低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資標準導致其損失為由,要求用人單位承擔工傷待遇損失的爭議。
這一種情形不是《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7條直接規定的,但在廣東省級和深圳市級的很多文件中都有相關的規定。
已經廢止的《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粵高法(2012)284號)第37條指出:“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屬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的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社會保險方面發生的爭議。”照此解釋,第三種情形,實際上應當歸在上述列舉的第一種情形之中。
此外,《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待遇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發〔2015〕12號)第一條則明確規定了這種情形應當適用終局裁決。
·“一裁終局”的制度價值
勞動仲裁是當事人發生勞動爭議向法院提起訴訟之前必須經過的前置性程序,是專門處理勞動爭議的準司法程序。與訴訟程序相比,勞動仲裁程序的一大特點是周期較短。正常情況下,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延長期限也不得超過15日。而另一大特點,就是對于特定的勞動爭議適用“一裁終局”,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從某種程度上說,如果不存在“一裁終局”,那么設置勞動仲裁的前置程序的意義何在,會被打上一個大大的問號。這是因為,如果沒有勞動仲裁的前置性程序,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話,是二審終審制;而有了勞動仲裁的前置性程序,就變成“三審”終審制了,當事人需要多支付一個程序的救濟成本,這對于勞動者維權尤為不利。比方說,勞動者如果要請律師,就可能要請三次、支付三次律師費。而且,時間也會拖得更久。
然而,在適用“一裁終局”的情況下,勞動者如果對于裁決結果滿意,他就可以選擇不向法院提起訴訟了。即使用人單位不服,也只能申請撤裁,而不能把案件拖入冗長的訴訟程序之中。但如果勞動者對于裁決結果不滿意,則是可以選擇向法院提起訴訟,繼續走維權之路的!顯然,在適用“一裁終局”的情況下,主動權完全在勞動者這一邊。
由此可知,“一裁終局”對于勞動者維權來說,實在是太重要了!不過,從深圳地區司法實踐的情況來看,勞動仲裁機構對于作出終局裁決還是比較審慎的,而且在一個案件當中如果存在終局裁決事項和非終局裁決事項的,基本上不會分別作出一個終局裁決和一個非終局裁決,而是只作出一個非終局裁決。比方說,勞動者在一個案件中只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且單項裁決金額不超過28320元的,勞動仲裁機構基本上會作出一個終局裁決。但如果勞動者在該案中同時又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休年假工資(不屬于終局裁決的事項)的,那勞動仲裁機構就很大可能會只作出一個非終局裁決。因此,如果勞動者維權想要快一點拿到工資的,一定要注意區分哪些是終局裁決事項而哪些是非終局裁決事項,切不可圖省事而“一鍋燴了”!
附相關法律條文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條 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
第五十條 仲裁庭裁決案件時,申請人根據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如果仲裁裁決涉及數項,對單項裁決數額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事項,應當適用終局裁決。
前款經濟補償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競業限制期限內給予的經濟補償、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等;賠償金包括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第二倍工資、違法約定試用期的賠償金、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等。
根據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應當適用終局裁決。
仲裁庭裁決案件時,裁決內容同時涉及終局裁決和非終局裁決的,應當分別制作裁決書,并告知當事人相應的救濟權利。
《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34號)
第五十七條 同一仲裁裁決涉及多項裁決內容,每項確定的數額均不超過當事人申請仲裁時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金額的,該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仲裁裁決的類型以仲裁裁決書確定為準。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待遇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發〔2015〕12號)
一、勞動者以用人單位降低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資標準導致其損失為由,要求用人單位承擔工傷待遇損失的,應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勞動仲裁機構就此爭議作出的裁決為終局裁決。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粵高法(2012)284號)——已廢止
37. 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或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請求用人單位支付代通知金或二倍工資的,作為《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追索賠償金爭議處理。
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屬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的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社會保險方面發生的爭議,勞動人事仲裁機構對此作出的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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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錦浩律師
所在地區:深圳-福田
擅長領域:勞動人事爭議、工傷賠償糾紛、用工侵權糾紛、勞務合同糾紛、競業限制糾紛、商業秘密糾紛、企業法律顧問
執業機構:廣東行倫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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