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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5 17:30瀏覽次數:16422次作者:深圳勞動法律師
深圳勞動法律師:在《深圳新冠疫情防控放開后,員工“陽”了工資怎么支付?》一文中已經寫到,根據國務院于2022年12月7日發布的《關于進一步優化落實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就是所謂的“新十條”)第三條的規定,如果員工成為了新冠病毒的感染者(“陽”了),是要按規定進行居家隔離或者集中隔離的。
由此,我們可以得出以下兩點結論:
第一,員工如果“陽”了,是按國家法律和政策的規定進行居家隔離或者集中隔離,因此,企業不能對該員工在隔離治療期間按請休事假、病假或者年假等假期進行處理。
第二,對“陽”了的員工在隔離治療期間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其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以上兩點,從廣東省人社廳近日的回應中也可以得到印證。詳見《省人社廳上線“民聲熱線”節目回應熱點問題 新冠陽性職工該請什么假?居家辦公工資怎么算?》。
綜上,既然“陽”了的員工是按照國家法律和政策的規定進行隔離,不屬于請假或者休假,而企業也是按照國家法律和政策的規定支付員工在隔離治療期間的工資,那么,就不存在“預支”的問題,無論是“預支”工資還是“預支”假期,都不存在。而既然不存在“預支”,那自然也就不存在“補上”的問題。因此,員工“楊康”以后,企業要求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補班,顯然是缺乏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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