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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對于工資怎么規定(深圳常見工資事項問答30條)

2024-08-15 20:20瀏覽次數:36786次作者:深圳勞動法律師所

目錄

1.什么是工資?

2.什么是最低工資?

3.實行計件工資或者提成工資的員工如何執行最低工資?

4.對于試用期的工資標準有何規定?

5.工資應以什么形式支付?

6.對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工資支付日有何規定?

7.深圳市對于工資支付如何規定?

8.用人單位可否延遲支付工資?需要符合什么條件?

9.約定業務提成要在貨款收回后才支付,是否有效?

10.月工資如何折算為日、小時工資?

11.用人單位可以從員工工資中代扣代繳哪些費用?

12.用人單位可以從員工工資中扣減哪些費用?

13.用人單位從員工工資中扣減賠償費用和經濟處罰有什么限制?

14.員工法定休假節日的工資如何支付?

15.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看護假、節育手術假等假期期間的工資如何支付?

16.病假工資的標準是什么?

17.請事假期間需要支付工資嗎?

18.停工期間的工資標準如何確定?

19.非全日制用工如何支付工資報酬?

20.對于離職的員工,工資應在何時結清?

21.員工離職的,能否享受支付周期未滿的月度獎、季度獎、年終獎?

22.員工被判處緩刑或者監外執行的,需要支付工資嗎?

23.員工因涉嫌違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需要支付工資嗎?

24.用人單位依法破產、解散或者被撤銷進行清算時,拖欠員工的工資應如何支付?

25.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工資,怎么辦?

26.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由誰負舉證責任?

27.勞動者是否已領取工資,由誰負舉證責任?

28.勞動者主張其工資標準高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數額,由誰負舉證責任?

29.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不能對工資數額舉證,怎么辦?

30.員工是否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提供工資清單?


工資啥時候發


1.問:什么是工資?

答:根據《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2022年修正)第3條規定,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勞動關系雙方的約定,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員工的勞動報酬。但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由用人單位承擔或者支付給員工的下列費用不屬于工資:

 ()社會保險費;

 ()勞動保護費;

 ()福利費;

 ()用人單位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時支付的一次性補償費;

 ()計劃生育費;

 ()其他不屬于工資的費用。

 

2.問:什么是最低工資?

:根據《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35條的規定,最低工資是指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后,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的最低限額的勞動報酬。但下列各項不得作為最低工資的構成部分:

 ()加班工資;

 ()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條件下的補助;

 ()按照規定不屬于工資的其他費用。

由上述規定可知,深圳市最低工資中是沒有將員工個人應承擔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剔除在外的,亦即用人單位支付員工正常工作時間勞動報酬不得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資,是指應發工資(扣除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費用前)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而非實發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詳見《最低工資是什么意思?最低工資標準含社會保險、公積金和加班費嗎?》)

此外,根據《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39條的規定,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最低工資以月最低工資為基本形式,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最低工資以小時最低工資為基本形式。

 

3.問:實行計件工資或者提成工資的員工如何執行最低工資?

:根據《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40條的規定,實行計件工資或者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進行折算,其相應的折算額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比如,折算后,月工作時間166.64小時(20.83×8)的工資不應低于深圳市月最低工資

 

4.問:對于試用期的工資標準有何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0條和國務院《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5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俗稱“轉正后工資標準”)的80%,并且不得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資標準

 

5.問:工資應以什么形式支付?

:根據《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6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支付,不得以實物等非貨幣形式(比如發放購物券、有價證券等)支付。

 

6.問:對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工資支付日有何規定?

:根據《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11條第1款的規定,工資支付周期不超過一個月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工資支付日不得超過支付周期期滿后第七日;工資支付周期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工資支付日不得超過支付周期期滿后的一個月;工資支付周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工資支付日不得超過支付周期期滿后的六個月。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支付日違反上述規定,將因違法而無效。

 

7.問:深圳市對于工資支付如何規定?

:首先,根據《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6條第2款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至少每月向員工支付一次工資。其次,如果實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支付工資的,根據《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10條第1款的規定,應當每月按照不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資的標準預付部分工資。再次,根據《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10條第2款的規定,對于加班工資,支付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最后,根據《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11條第2款的規定,如果工資支付日恰好遇上法定休假節日或者休息日的,應當在之前的工作日支付。

 

8.問:用人單位可否延遲支付工資?需要符合什么條件?

:根據《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12條的規定,首先,用人單位因故不能在約定的工資支付日支付工資的,可單方決定延長5日。其次,如因生產經營困難的,用人單位可單方決定延長4日以下。如需延長5日以上的,應當征得本單位工會或者員工本人的書面同意,但即便如此最長也不得超過15日。也就是說,即使征得本單位工會或者員工本人的書面同意,延遲發放工資最長也不得超過15日。結合《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11關于“工資支付周期不超過一個月的,約定的工資支付日不得超過支付周期期滿后第七日”的規定,對于“工資支付周期不超過一個月”的工資,用人單位至遲應在次月的22日之前支付。

需要說明的是,根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發〔201513號)第25條第1款第2項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延期支付工資,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系無故拖欠工資的,用人單位應就延期支付工資的原因進行舉證。也就是說,這種情況下的舉證責任由用人單位承擔。

 

9.問:約定業務提成要在貨款收回后才支付,是否有效?

:根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第60條第1款的規定,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約定業務提成在貨款收回后才支付的,該約定應認定為有效。在此情況下,勞動者只有在約定條件成就(貨款收回)后,才可要求支付業務提成。同時,根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第25條第1款第5項的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約定業務提成在貨款收回后才支付的,對貨款收回的舉證責任由勞動者負擔。也就是說,需要由勞動者來證明貨款已收回。

 

10.問:月工資如何折算為日、小時工資?

: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8)3號)第2條的規定,日工資、小時工資分別按如下方式折算: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8小時)

對此,《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17條也作出了相應的規定:“用人單位以周、日、小時支付員工工資的,其工資折算按照每日工作八小時、每周工作四十小時、每月平均工作21.75日計算。”

 

11.問:用人單位可以從員工工資中代扣代繳哪些費用?

:根據《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33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依法從員工工資中代扣或者代繳下列費用:

 ()員工本人工資的個人所得稅;

 ()員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

 ()協助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由員工負擔的撫養費、扶養費、贍養費;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用人單位從員工工資中代扣或者代繳的其他費用。

 

12.問:用人單位可以從員工工資中扣減哪些費用?

:根據《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34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從員工工資中扣減下列費用:

()員工賠償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單位經濟損失的費用;(相關文章:《勞動者因工作造成損失需要賠償嗎》)

()用人單位按照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的違紀經濟處罰;

()經員工本人同意的其他費用。

 

13.問:用人單位從員工工資中扣減賠償費用和經濟處罰有什么限制?

:首先,根據原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第16條的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其次,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系促進條例》第16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依照規章制度對勞動者實施經濟處分的,單項和當月累計處分金額不得超過該勞動者當月工資的30%,且對同一違紀行為不得重復處分。

最后,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6條、《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系促進條例》第16條以及《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34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每月扣減賠償費用和違紀經濟處罰后的員工工資余額不得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資

 

14.問:員工法定休假節日的工資如何支付?

:《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21條規定:“員工在法定休假節日期間休假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工資。實行小時、日工資制和計件工資制的員工在法定休假節日期間休假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員工本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標準,支付其法定休假節日期間的工資。”

上述規定應如何理解呢?《勞動法》第51條規定:“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這就是說,在法定休假日期間,勞動者即使休假而沒有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用人單位也應支付勞動者該期間的工資。簡單來說,就是該期間勞動者未出勤也視為出勤了,須“照常發工資”,在計算勞動者的工資時,應將勞動者享受法定休假日的期間納入計薪天數。比如,某勞動者工作至2021115日離職,其在20211月份實際出勤天數為10天,同時該月有法定休假日1天(元旦),故此,勞動者該月的工資=本人正常工作時間月工資標準÷21.75×(10+1)。

而如果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并沒有休假,而是被用人單位安排工作,那用人單位就要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300%向其支付加班費了。

 

15.問: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看護假、節育手術假等假期期間的工資如何支付?

:根據《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22條的規定,員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看護假、節育手術假等假期的,用人單位應當視為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工資。道理與上述在法定休假日期間休假一樣,視為勞動者出勤了,須“照常發工資”。如勞動者某月享受了上述假期,那么在計算其該月的工資時應將休假期間納入計薪天數。(計算方法同上)。

 

16.問:病假工資的標準是什么?

:根據《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23條的規定,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進行醫療,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60%支付員工病傷假期工資,但不得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資的80%。注意,這里規定的是“不低于”,也就是“下限”。也就是說,如果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或者規章制度約定的標準低于上述標準的,約定無效,應按照上述規定的標準執行;而如果約定標準高于上述標準的,則按照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或者規章制度約定的標準執行。

 

17.問:請事假期間需要支付工資嗎?

:根據《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25條規定,員工請事假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其事假期間的工資。

 

18.問:停工期間的工資標準如何確定?

:首先,非因員工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產的,根據《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28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停工期間的工資:

 ()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最長三十日)的,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

 ()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員工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員工工作的,則應當按照不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資標準80%支付勞動者生活費,一直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為止。

其次,如果是因員工本人過錯造成停工的,根據《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29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該員工停工期間的工資,但經認定屬于工傷的除外。

 

19.問:非全日制用工如何支付工資報酬?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72條和《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39條的規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深圳市最低小時工資標準。同時,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15日。

 

20.問:對于離職的員工,工資應在何時結清?

:根據《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13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員工的勞動關系依法解除或者終止的,支付周期不超過一個月的工資,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一次付清;支付周期超過一個月的工資,可以在約定的支付日期支付。

此外,根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第60條第2款的規定,勞動者離職,如果業務提成的支付周期在一個月之內的,用人單位應當立即支付;如果業務提成約定在貨款收回后才支付的,則用人單位可在條件成就(貨款收回)后支付。

 

21.問:員工離職的,能否享受支付周期未滿的月度獎、季度獎、年終獎?

:根據《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14條第2款的規定,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時,員工月度獎、季度獎、年終獎等支付周期未滿的工資,按照員工實際工作時間折算計發。

 

22.問:員工被判處緩刑或者監外執行的,需要支付工資嗎?

:根據《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30條的規定,員工被判處管制或者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適用緩刑或者被假釋、監外執行、取保候審,勞動關系未解除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其提供的勞動支付工資。也就是提供了勞動的,按其提供的勞動支付工資;未提供勞動的,則無須支付工資。

 

23.問:員工因涉嫌違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需要支付工資嗎?

:根據《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31條的規定,員工涉嫌違法犯罪被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或者受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的工資。

 

24.問:用人單位依法破產、解散或者被撤銷進行清算時,拖欠員工的工資應如何支付?

:根據《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32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依法破產、解散或者被撤銷進行清算時,清算組織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的清償順序,首先支付欠付的員工工資。

同時,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系促進條例》第51條第2款的規定,用人單位被宣告破產后,除已支付的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外,破產財產應當優先支付工傷醫療費用和月工資在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人均月工資以下的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破產宣告前三個月內的勞動報酬。

 

25.問: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工資,怎么辦?

: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舉報(附:深圳市勞動監察投訴電話和地址),或者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系促進條例》第47條第3款的規定向法院申請支付令,還可以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附:深圳市市、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立案窗口地址及聯系電話)。

 

26.問: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由誰負舉證責任?

:根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第25條第1款第7項的規定,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拖欠勞動報酬的,用人單位應對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之日前兩年內的工資支付情況承擔舉證責任。但是,如果勞動者有證據證明其在申請勞動仲裁前已向用人單位主張過權利的,用人單位應對勞動者首次主張權利之日前兩年內的工資支付情況承擔舉證責任。

 

27.問:勞動者是否已領取工資,由誰負舉證責任?

:根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第25條第1款第1項的規定,勞動者已領取工資的情況,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28.問:勞動者主張其工資標準高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數額,由誰負舉證責任?

:根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第25條第1款第3項的規定,勞動者主張工資標準高于勞動合同約定或已實際領取的工資數額的,其作為提出主張的一方,應就其所主張的工資標準負舉證責任。

 

29.問: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不能對工資數額舉證,怎么辦?

:根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2016年修正)48條第2款的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不能對工資數額舉證的,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參照本單位同崗位的平均工資或者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水平,按照有利于勞動者的原則計算確定。

 

30.問:員工是否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提供工資清單?

:《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15條規定:“用人單位支付工資應當制作工資支付表。工資支付表應當有支付單位名稱、工資計發時段、發放時間、員工姓名、正常工作時間、加班時間、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加班工資等應發項目以及扣除的項目、金額及其工資賬號等記錄。工資支付表至少應當保存兩年。用人單位支付員工工資時應當向員工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資清單,并由員工簽收。工資清單的內容應當與工資支付表一致,員工對工資清單表示異議的,用人單位應當予以答復。”根據上述規定,“向員工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資清單”,是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




楊錦浩律師




深圳勞動法律師所在線咨詢

    14次

    • 楊錦浩律師
      2021-10-12

      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用人單位未與你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你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如果你主張業務提成的,應就存在業務提成的事實舉證,包括雙方對業務提成的約定、用人單位關于業務提成的制度規定、業務提成的支付時間、支付標準以及計提提成的業務量等。如果約定業務提成在業務款項收回后才支付的,還需對業務款項回收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8
    • 網友
      2021-10-12

      在職期間公司沒有跟我簽勞動合同,拖欠7月9月提成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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