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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22 14:20瀏覽次數:13006次作者:深圳市社保局
1.問:職工工傷認定的時限和時效是如何規定的?
答:用人單位應當在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社保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按照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該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社保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之前發生的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2.問:哪些情形被延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時限內?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延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時限內。
(一)受不可抗力影響的;
(二)職工由于被國家機關依法采取強制措施等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申請工傷認定的;
(三)申請人正式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但因社會保險機構未登記或者材料遺失等原因造成申請超時限的;
(四)當事人就確認勞動關系申請勞動仲裁或提起民事訴訟的;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3.問: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工傷認定,申請之前的費用由誰來承擔?
答: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之前發生的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4.問:職工受到工作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本人未在規定的時效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其權利如何保障?
答:如果本人未在規定的時效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職工即喪失了申請了工傷認定的權利,從法律上說也就喪失了最終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若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職工可以據此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若其所在單位自愿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應該由單位承擔的責任,職工也可以享受到應由單位支付的那部分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關于工傷職工申請工傷認定時效的規定,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工傷職工申請工傷認定的權利,另一方面也提醒工傷職工應及時申請工傷認定,以免超過申請時效喪失申請認定的權利。
(來源:深圳市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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