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醫療期計算
2025-07-29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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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員工2006年2月1日入職公司,無社會工作年限,從2024年4月22日開始間斷休病假,目前已休了193天,請問員工的醫療期什么時候結束?
醫療期≠病假,更不等于員工享受的假期,而是員工休病假,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說的通俗一點,“有病”才需要休病假,如果“沒病”,即使享有18個月的醫療期,也不需要和不能休病假,而且用人單位也有權不批病假。因此,對于你說的這位員工,根據他的工作年限,他依法享有18個月的醫療期,這是一回事;而他是否需要請病假治病或者休息,那是另一回事,要根據實際需要。而且,用人單位也有權要求他提供就醫、診斷或者建休等證明,否則有權不批病假。如果該員工在2024年4月22日至2026年4月22日之間未休滿18個月,那用人單位就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反之,如果18個月的醫療期滿后該員工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則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相關法律適用問題的座談紀要》(深中法2006〔88〕號)第18條的意見,醫療期的計算,如果不是以月的第一天起算的,一個月為30日。即如果是間斷休的病假,一個月按30日計算,則3個月病假為90日。如果職工不間斷休病假,則應分為以月的第一天開始和非以月的第一天開始起休病假兩種情況。如從5月1日開始不間斷休3個月病假,醫療期應計至7月31日。如從5月11日開始不間斷休3個月病假,則應按90日確定,即醫療期至8月8止,而不是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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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2006年2月1日入職,到2024年2月1日屬于在本單位工作年限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情形,那么醫療期是18個月。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第4條的規定,醫療期18個月的,按24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而根據《勞動部關于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5]236號)第1條的規定,醫療期計算應從病休第一天開始,累計計算。因此,如果該員工從2024年4月22日開始間斷休病假,那么其在2024年4月22日至2026年4月22日之間享有18個月的醫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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