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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2 17:21瀏覽次數:2154次
2020-9月來到目前所在的公司,當時簽了合同是10個月的實習期,2021-6月底實習期滿,領導約談我,由于公司的原因不打算再投資我崗位的平臺了,如果我個人堅持在原崗位,領導表達不續簽合同,讓我和人事部進行交接工作。或者讓我選擇轉崗到其他位置,我應該怎么辦?
你好!《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所以如果你們約定了10個月的試用期,顯然是違法的。但根據你所述情況推斷,你們應該是屬于“僅約定試用期”的情形,根據規定,這種情況下約定的試用期是不成立的,應視為“勞動合同期限”。簡單說,就是視為你們沒有約定試用期,該10個月視為勞動合同期限。在此基礎之上,如果勞動合同期滿公司不與你續簽勞動合同,應當向你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謝謝您的回復。我應該向公司要求多少經濟補償啊?我不懂這個,而且經理說話很果斷,不知道應該怎么談。
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每滿1年支付1個月的工資。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的工資。
計算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按照每月的應得工資(扣除社保費、稅金等費用前的工資標準)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同時,根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發〔2015〕13號)第97條第1款的規定,“月工資”中還應包括“加班工資”和“已領取的年終獎或年終雙薪”( 計入工資基數時應按每年十二個月平均分攤)。折算后,上不高于深圳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下不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資標準。
經濟補償=月工資×工作年限。
您好楊律師,我在這里實習10個月,每個月的底薪是4000元,其他的績效和提成是不固定的,需要根據每個月實際到賬的工資計算月工資嗎?而且這10個月公司沒給我買社保的,也是違法的吧?公司領導說我還沒拿到畢業證,才不能轉正的,也不能買社保。因為是頂崗實習,公司和學校簽的合同。期待您的回復。再次感謝!
如果實習期間你尚未畢業,還屬于是在校學生,那你與該公司之間就很難按勞動關系認定了,由此也就不受勞動法的調整和保護。在此情況下,上述的解答就不準確了,你與公司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應以簽訂合同中達成的約定為準,當然,公司不為你繳納社會保險費是不違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