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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2 23:42瀏覽次數:1772次
公司仍然認為我在試用期,并沒有給額外補貼.也就是說,試用期后的工資既沒有發夠,離職也沒有補償.請問這種情況下,除了補工資等,公司應該賠付n+1還是2n+1,2n+2的賠償.多謝啦!
你好!回復如下:
1.關于試用期滿后仍按試用期標準發放工資報酬的問題,可以按雙方約定的試用期滿后的勞動報酬標準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差額。
2.用人單位辭退你,如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應當向你支付經濟補償(N);如用人單位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且未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你的,用人單位應當在支付經濟補償的基礎上再支付代通知金(N+1)。如構成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則應向你支付賠償金(2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