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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3 17:30瀏覽次數:1974次
四月2號自己在總部提的離職,當時說要重新簽總部合同因為提了離職就還沒簽,離職后開的離職證明上寫的是3.25,中間幾天的工資因為打不上總部卡機就沒發, 這種情況怎么算,是離職還是被辭退?
你好!是按你自己辭職還是按被公司辭退認定,以材料為準。具體而言,如果4月2日是你向公司提出了辭職,或者說至少從材料上反映的是你辭職、而非公司辭退你,那就只能以材料為準,按照你辭職來認定。
我填的離職申請是4.1號4.2辦完但是離職證明上寫的是3.25,向公司提供了打卡證明(當時總部卡機無法識別拍的照片),
今天部門文員說不行要提供簽到表證明并隱晦向我表達“當時我正處在分公司將我離職,總部未簽合同時期,如果分公司將這幾天工資給了到時候費用轉嫁時總部不認,分公司就虧了。”
請問我這種情況是屬于拖欠工資,還是被公司辭退,還是為簽未勞動合同工作
是辭職還是被辭退,如上所述,以材料為準。即便你再與“總部”簽新的合同,也只能算是離職后再入職。而工作年限是否連續計算,那是另一個問題。至于是否屬于“無故拖欠工資”,一般根據是否超過約定的工資支付日來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