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全市勞動法免費咨詢熱線 : 198-4265-1889
您當前的位置:首頁>
2021-05-21 07:38瀏覽次數:1960次
您好,本人自2017年11月份開始在大力公司工作到2020年3份辭職期間都有交納失業保險,后2020年6月至10月在制藥公司也交了幾個月,到2021年1月份到5月在由你公司工作因調崗本人不意愿,公司要求本人辭職這樣的情況可以申領失業保險金嗎?
你好!根據《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第15條第2項的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之一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根據第16條的規定,在“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情形中,勞動者辭職的情形必須是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而你所稱因不同意調崗而辭職,不屬于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詳情可向參保地的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