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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8 15:11瀏覽次數:2169次
公司以經營發展為由要求員工轉銷售崗,轉崗后薪酬結構為50%基本工資+20%浮動工資+30%績效工資,基本工資按月發放,浮動工資根據季度考核發放,績效工資根據年度考核發放。如果不能達到考核指標,則不發放。 勞動合同中未明確薪酬總額、發放要求,只是規定“一方的正常月工資包含起點工資(2030元)、學歷工資、年工工資、月度崗位工資、月度績效工資,其中月度績效工資與績效考核掛鉤,實行上下浮動,動態調整,綜合工資不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資標準。”但可以提供工資條、銀行流水證明原有薪酬金額。 公司已正式在內部下發文件,該制度將于近兩個月開始執行。執行前會讓我們考慮是否轉崗、轉崗后的薪酬總額將由領導重新制定并簽署銷售責任書(規定基本工資、浮動工資、績效工資,銷售任務等)。 問題: 1.如果不同意轉崗,公司可能會要求我們自己在其他部門找合適的崗位,但如果找不到,是否意味著必須轉崗? 2.如果同意轉崗,但是新的薪酬達不到原有的水平,即每月發放的基本工資低于原來每月發放的工資,是否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3.在這種情況下(逼迫員工主動離職),如何跟公司協商根據勞動法按照公司裁員方式給予賠償后解除勞動關系?
你好!回復如下:
1.如就轉崗事宜不能協商一致,在符合相應條件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是有權單方調崗的。
2.如用人單位單方降低勞動報酬標準,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3.如能通過協商解決,可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并商定補償數額。如不能協商解決,用人單位是否需要向你支付經濟補償,視勞動合同因何原因解除或者終止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