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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發放工資與招聘時的工資標準不一樣

2021-05-04 16:51瀏覽次數:2806次

我與用人單位在2021年2月18號入職,招聘時給我說的底薪6000千元,外加各種補貼一共6500元,提成另算,工資壓一個月。現在我正常離職了,可是給我發的工資只有5800元,我找公司領導溝通了過后工資又改到6800元,其他還有各項補貼并沒有給我發。從2021年2月19號入職一直到2021年4月30號離職用人單位也沒有給我簽訂勞動合同,請問我該怎么辦。

  • 楊錦浩律師
    2021-05-04

    你好!首先,關于工資問題,如果你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向你發放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提成工資和補貼等)少于你們雙方約定(包括口頭約定)的標準,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發差額。其次,如果自你入職之日起超過一個月用人單位未與你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你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簽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根據你所述事實勞動關系的存續期間和法律的規定,應該是額外支付一個半月的工資)。就上述爭議事項,如不能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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