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全市勞動法免費咨詢熱線 : 198-4265-1889
您當前的位置:首頁>
2021-03-24 01:53瀏覽次數:2125次
你好,跟公司簽的合同上寫明的工作地點是“公司業務所涉及區域”,現在辦公地點從深圳搬到東莞,公司說若不去就無薪休假等深圳的工作機會,要么就自己離職。像這種情況算逼迫離職么?可以主張賠償么?
你好!《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第80條第2款明確規定,用人單位由深圳市行政區域內向深圳市行政區域外搬遷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具體而言,如果用人單位整體搬遷到深圳市行政區域外,無法為勞動者繼續在深圳市行政區域內提供勞動創造條件,由此導致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而解除的,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