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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1 12:17瀏覽次數:1788次
您好:入職時用方人沒有給我簽勞動合同,我離職沒有給用方人寫辭職報告,用方人說不給我開工資,用方人這樣做是合法不合法?我離職沒有寫離職書是合理嗎?用方人可以不給我工資嗎?
你好!回復如下:
首先,用人單位在入職后超過一個月未與你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你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向你支付未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
其次,如果你是在試用期內辭職,只須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即可,不要求書面形式(寫辭職報告)。而如果并非在試用期內辭職,則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方可解除勞動關系(辭職)。如果你未按上述規定解除勞動關系(辭職),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是需要賠償的。當然,這是指由于未按規定解除勞動關系(辭職)給用人單位造成了實際的損失,才需要賠償;如果未造成損失,則無須賠償。因此,即使在你未按上述規定解除勞動關系(辭職)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也不能直接扣發你的工資。就此,你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