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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6 10:24瀏覽次數:2518次
您好,我2012年11月辦理入職簽署了3年的勞動合同,合同到期之后由于企業法人更換,以及合同內容變更導致我從2015年11月至今未與企業簽署勞動合同,期間工資待遇較原合同有所下降,現在企業面臨關閉,請問我能否申請勞動仲裁要求企業賠償?且自入職到2018年需繳納的社保基數未按過去一年的平均工資繳納,我能否就此向企業提出補償?麻煩能給解答一下心中的疑惑,十分感謝
你好!回復如下:
1.社保問題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投訴,由他們來核定繳納基數是否符合規定以及是否應當補繳。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4條和第46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又或者決定提前解散,因而勞動合同終止的,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就你的情況而言,如果你要申請勞動仲裁,應當要求用人單位向你出具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或者書面證明,或者你能夠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存在上述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只有這樣你要求支付經濟補償的請求才有可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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