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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5 16:40瀏覽次數:752次
楊律師你好,我想咨詢下關于被迫解除勞動合同主張的問題。 背景:我與深圳南山區的某外包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去年底公司以項目結束為由安排我退項待崗,目前已經按薪資協議發放了第一個月的薪資 (薪資協議:員工離項待崗后第一個月只發基本工資,基本工資只占我正常薪資的約40%,后續月份發放深圳市最低工資) 我想問下 1. 如果以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提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該條件能夠成立嗎? 2. 如果以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作為主張,一般司法實踐中,需要公司多少個月未提供勞動條件才能成立? 或者如果能夠證明公司為有差別安排人員待崗(我的案例中是由于甲方控制項目預算,所以裁撤部分人員回到外包公司,即離開項目待崗), 是否也能作為依據?
你好!如果是勞務派遣關系,那關鍵是看你待崗以后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單位)是否積極為你安排新的工作,詳見《關于外包公司離場退項,公司安排待崗的問題》。而如果不是勞務派遣關系,從深圳的司法實踐來看,一般用人單位合法安排勞動者待崗超過6個月,勞動者可以以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為由提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