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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7 11:05瀏覽次數:632次
楊律師你好,我與深圳南山區的某外包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去年底公司以項目結束為由安排我退項待崗,但是至今我外包公司的同事仍然有部分是正常上班的,想問下這樣是否構成違法待崗?你這邊是否有這樣的仲裁案例,會接受這種樣例的仲裁委托嗎?
你好!首先看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單位)在待崗期間是否按規定或者雙方約定向你支付報酬,標準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如果未支付,則可以考慮以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提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其次,要看用人單位安排待崗以后是否積極為你安排新的工作。如果未積極安排新的工作,那即便向你支付了待崗期間的報酬,也可能構成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在此情況下,你可以考慮提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主張經濟補償金。
參考案例-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粵03民終27868-27872號民事判決書
本院認為,……綜上,本五案系用工單位原因導致五被上訴人被退回中和公司,中和公司安排五被上訴人待崗并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待崗期間的報酬,且未有確切的待崗時間,導致五被上訴人待崗一個余月期間,無法獲得正常工作的勞動報酬,收入相比此前正常在崗期間工資明顯有大幅降低;在五被上訴人待崗期間,無證據證明中和公司積極履行了為五被上訴人提供工作崗位選擇的義務,亦無證據證明中和公司與五被上訴人就勞動合同的變更進行了積極協商,中和公司安排五被上訴人待崗卻消極為五被上訴人提供新的工作崗位選擇,要求五被上訴人正常工作時間出勤并嚴格考勤卻不提供工作條件;因此,一審認定中和公司的行為屬于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的情形,五被上訴人以此被迫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中和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符合法律規定,一審判決予以支持,處理正確。一審核算的補償金數額無誤,本院予以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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