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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30 19:33瀏覽次數:692次
公司以經營困難為由單方面全員降薪30%,請問合法嗎?我是否可以以不接受降薪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經濟補償?
你好!你說的情況,應該不是公司與員工“一對一”協商變更勞動合同,而應該是公司單方作出全員降薪的決定的情形。
對于前者,只要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對勞動合同的內容進行變更,那降薪30%也是合法的。
對于后者,首先要看公司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時,是否經過了民主協商程序,其次看該規章制度或決定是否已向員工公示告知,最后看員工是否提出了異議。具體來說,如果經過民主協商程序,員工也已在該規章制度或決定上簽字確認,而且沒有提出異議的,那公司對全員降薪30%的安排很可能會被確認為合法。而如果沒有經過民主協商程序,或者沒有向員工公示告知,又或者員工提出異議或者明確表示反對的,則該規章制度或決定不對該員工發生拘束力。在此情況下,降薪30%的安排是不合法的,或者不能適用于該提出異議或者明確表示反對的員工。
至于能否據此提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問題,根據《深圳市勞動爭議審判通訊(第44期)》的精神并結合上述分析,首先,建議不要在相關文件上簽字確認,而且應及時對公司的降薪安排提出異議或者明確表示反對,保留好證據;其次,在你提出異議或者明確表示反對的情況下,如果公司仍然強制執行的,則應當先通過要求公司恢復薪資水平、補發工資等方式對公司的過錯行為進行糾正。如通過這些方式均無法糾正的,到時可以提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