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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8 21:40瀏覽次數:556次
教師產假,學校擬了一封申請書,口吻大致為:自身難以堅持正常工作請求休產假,且學校給的是98天福利工資+80天獎勵假工資,但是以往同事的結果是178天的基本工資2360每月,且財務也說是這樣。 因為教師職業工資成分特殊,教師工資分了倆部分,一部分是屬于延時課的每半年發放一次。 但本人每月平均工資至少是七千以上,根據廣東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辦法第十三條,月平均工資按照女職工應得的全部勞動報酬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所以我認為產假工資應以平均工資的每個月七千塊為準吧? ? 想知道如何拒絕學校的所謂“產假申請書”且休全產假拿夠法律規定的產假工資。以及如果學校不同意,之后的相關仲裁事宜,謝謝。
你好!首先,產假工資的標準為女職工原工資標準,而女職工原工資標準是指享受產假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或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標準,按二者之中較高者確定。詳見《深圳市享受產假、80天的獎勵假以及陪產假期間的工資怎么發》。其次,這樣的產假申請書,不簽當然是最好。但即便簽了,產假工資的標準也以法律的規定為準。
不簽不給休產假 簽了也沒有法律效益吧?另外,產假工資是按平時每個月拿到手的平均工資對吧 不是基本工資
現在先簽了休掉產假,產假結束后再仲裁要求補滿產假工資是不是一個好的選擇,如果按基本工資不是按平均工資七千塊會少一萬五左右
無論是產假的天數,還是產假工資的標準,都是以法律的規定為準的,即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另有約定,如果違反法律的規定,通常也會認定為無效,而按法律規定的標準進行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