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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自1988年10月1日起執行的《廣東省經濟特區勞動條例》第33條規定:“用人單位對從事夜間工作的職工應發給夜班津貼。夜間工作,是指在二十二時至次日六時之間進行的工作?!边€有自1989年5月1日起實施的《廣東省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第27條規定:“對從事夜間工作的職工,應發給夜班津貼?!钡珒善ㄒ幎家呀洷粡U止了。除此以外,沒看到有關于夜班津貼或者輪班補貼的規定。
那請問國家有相關并現行有效的政策規定嗎?
津貼,分為法定津貼和約定津貼。法定津貼,是指法律直接規定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的津貼。例如高溫津貼,《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2011)166號)第13條第1款和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部門聯合發布的《關于高溫津貼發放的管理辦法》(粵人社發(2012)117號)第3條均規定符合條件的勞動者享受高溫津貼。而且《關于調整我省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粵人社規(2021)9號)明確規定廣東省高溫津貼的標準為每月300元。這就是典型的法定津貼。至于約定津貼,顧名思義,就是法律并不強制用人單位必須向勞動者發放,而是由雙方自由約定。如果約定了的,那用人單位就要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如果沒有約定的,則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發放相關福利津貼便缺乏依據。
廣東省制定的法律、法規中既然沒有對夜班津貼作出規定,那絕不是“忘了”對這個問題作出規定,而是法律對此采取不干預的態度,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自行約定。我們研究勞動法的很清楚,越是市場化程度不高的地區,越是喜歡對福利津貼等問題作出規定;反之,越是市場化程度高的地區,則越是干預少,交由市場來調節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