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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4 16:22瀏覽次數:506次
入職時間:2023年8月14日 合同承諾:試用期兩個月 試用期薪資4000 實際發放5000(有1千不走公司流水) 轉正薪資應發放6000 一直未履行 10月份被派往其他城市接受學習,口頭承諾學習完成后漲薪。1月1日學習結束回到公司至今(3月初)薪資一直是4000且從入職以來并未購買五險,并欠1000余元一直不報銷,現想離要求公司賠償
你好!首先,如果你們合同中約定你的試用期工資標準為4000元/月,卻實際發放5000元/月,而且該多發的1000元還是并非由公司支付的,那會有被要求返還的風險。其次,如果你們合同中約定試用期滿后你的工資標準為6000元/月,但卻仍然由公司每月向你支付4000元的工資,假如已經照此實際履行超過一個月且你未提出異議,那會有可能視為你已經默認了,你們雙方已經達成了變更勞動合同的合意。第三,承諾學習完成后漲薪的問題,關鍵是看你是否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公司作出了該承諾。第四,未交社保的問題,可以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投訴。第五,如果你想提出被迫辭職進而索要經濟補償金,從你提供的整體情況來看,把握并不是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