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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3 09:11瀏覽次數:2276次
您好 如果公司的規章制度中規定中明確規定了合同期滿時關于是否續訂需要30日前以書面形式告知的內容,此情況下公司方決定不續簽、并且未按照規定(30日前)通知,是否可以要求額外支付代通金。
正如在《勞動合同終止提前告知》中的回復,如果規章制度并沒有同時規定,用人單位如未提前30日告知需要額外支付代通知金或者承擔其他后果的,那么用人單位即使違反規定沒有提前30日通知續簽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要求其額外支付代通知金,也是缺乏依據的。但如果你能證明由于用人單位未提前30日通知,給你造成相應損失的,比如不能及時找到工作等,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勞動仲裁委或者法院有可能會酌情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