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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法律并沒有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用人單位需要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續簽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根據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滿后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并不違法。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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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天津法院勞動爭議案件審理指南》
14.【合同到期未續訂但繼續工作的二倍工資】勞動合同期滿未續簽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支付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應予支持。二倍工資的支付期限為勞動合同期滿一個月的次日至雙方補簽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但最長不超過十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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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如果公司的規章制度中規定中明確規定了30日前告知的內容,則公司方決定不續簽、并且未按照規定(30日前)通知,是否可以要求額外支付代通金。
如果規章制度有明確規定而用人單位并未遵照執行的,用人單位的做法確實違反了本單位的規定。但如果規章制度并沒有同時規定,用人單位如未提前30日告知需要額外支付代通知金或者承擔其他后果的,那么用人單位即使違反了規定,要求其額外支付代通知金,也是缺乏依據的。
像這類公司違反規章制度的情況,在企業不進行續簽的背景下,作為勞動者應該如何更好的保證個人利益的損失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