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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7 10:08瀏覽次數:857次
您好,我是一名深圳外包公司員工。因患病3月10號到3月17日休年假住院手術,出院后遵醫囑休病假三周(3月20號到4月7號)。三月底被用人單位釋放,4月4號正式離場。4月10號和11號外包公司找我談話(主要是降薪,外派,調崗,想逼我自己辭職;還有就是外包公司給2個月工資,自己去找工作-算是自己離職,因工齡長,就沒有同意)。
公司發3月工資,3月正常出勤7天,年假6天,請病假10天。月工資15500,工資條扣病假6258.39,當月收入額9241.61,扣社保公積金461.44,扣個稅384.93,實發8395.24。
但我有13天出勤,(15500/21.75)*13=9264.37,比工資條上當月收入額9241.61還高,問公司我的10天病假工資沒發?公司丟了個扣病假公式=(月工資-2360*0.8)/21.75/8*請病假時間,剛好是工資條中的扣病假6258.39,就這樣算出當月收入額=15500-6258.39=9241.61,請問公司這個扣病假公式算法是不是有問題?
請問,我能就公司克扣病假工資,提出被迫離職嗎?謝謝!
你好!如果你3月份“正常出勤7天,年假6天,請病假10天”,工資標準為15500元/月,那你3月份的工資應為:15500-(15500÷21.75×10×40%)=12649.43元。病假工資按本人工資的60%發放,所以扣款應該是2850.57元(15500÷21.75×10×40%)才對。
如果你想要提出被迫辭職,首先要和用人單位進一步確認他們是未依法向你發放工資,而不是計算有誤的問題,否則,是不構成“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相關法律規定
第二十二條 員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看護假、節育手術假等假期的,用人單位應當視為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工資。
第二十三條 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進行醫療,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員工病傷假期工資,但是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
楊律師,您好!這個情況能直接被迫離職嗎?還是要先和公司協商(已問過),協商不成,去監察大隊投訴,投訴不成再走被迫離職?謝謝!
楊律師,上面兩截圖就是公司的回應,這個能說明公司是未依法發放工資,而不是計算有誤的問題吧?
投訴不是必須的,關鍵是要確認公司未足額向你發放工資是存在惡意的。你截的這張圖,正好印證了我的判斷,說明可能還是雙方對于法律的規定以及計算標準存在分歧或者不同的認識和理解。你可以告訴公司,病假工資不是按照深圳最低工資標準的80%發放的,那是停工停產的工資標準。病假工資標準應該是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60%發放,參見《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23條。
根據以往同事說公司病假就是這么扣款的,都說很坑,不如請事假。
謝謝楊律師的提示,我按您說的再和公司進一步確認下 。如果公司還是按照這個扣病假公式來扣的,說并無問題。我還有必要先向公司出示限期內補發病假工資的通知嗎?謝謝!
建議不要刻意強調病假工資,而要說工資未足額發放或者說3月份的工資未足額發放,因此要求公司補齊工資。原因在于,真要嚴格來說,病假工資其實不屬于勞動報酬,因為不是你的勞動所得。你可以把我上面計算3月份工資的公式發給他們,我已經修正了一下,因為在7+6+10=23天整月應出勤天數的情況下,工資要按減法計算,不能按加法計算。
公司說節后回復...感謝楊律師的指點,祝節日快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