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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05 07:02瀏覽次數:733次
三月下旬,公司(東莞)口頭通知說公司即將搬遷至隔壁惠州市,兩地距離約20公里左右。因為兩地距離較遠,部分員工不接受到新地點上班,東莞公司未注銷,惠州公司未注冊。按原計劃是直接被迫解除勞動合同且公司需支付一個月的工資(本人是去年五月入職的至今為止恰好是第十二個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應給予一個月的補償金,按工作月的平均工資)公司在口頭通知搬遷時說不到新地點上班的員工會給予一定的補償,現如今,老板以支援名義讓我們到新公司上班,且不想給予補償金。煩死了,有沒有姐妹支支招,對了,我五月入職的,公司是十月才給我繳納社保,公司還有一個五十多歲的老阿姨公司沒有給她交社保,我想拿補償金啊
也就是說要有我這邊辭職?按照這樣公式也是沒有補償金給的呀
如果你是因為個人原因辭職的,那當然沒有補償金給。但如果你是以公司存在以下任一違法行為,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辭職的,在成立的情況下,公司就要向你支付經濟補償金: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7.勞動合同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的;
8.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9.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本條適用47條補償金額方式嗎
適用。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