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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03 11:52瀏覽次數:1247次
沒有簽約合同,辭職不讓走人,威脅說走了就不給工資,已經做了一個月了,3月3日來的工資說要到下個月4有20號發工資,我感覺在被壓工資
你好!第一點,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只要你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內是提前3日通知,不要求書面形式),即可解除勞動合同(辭職),無須用人單位的批準和同意。第二點,根據《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13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員工的勞動關系依法解除或者終止的,支付周期不超過一個月的工資,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一次付清;支付周期超過一個月的工資,可以在約定的支付日期支付。如果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工資的,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